探索生活本源
传递多元价值

从石景山法院案例看消费欺诈乱象与司法应对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通报的涉消费欺诈典型案例,包括电视购物、网络购物、教育培训、藏品交易等领域,通过案例展示了不同类型的消费欺诈行为及法院的审理结果和典型意义,强调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健康消费环境的重要性。

消费,作为经济增长的起点与动力,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进而促进整个消费领域的健康、有序发展。

在当下的消费市场中,出现了诸多新情况、新特点的消费欺诈案件。例如,数万元的“足金钻表”实际上仅表面为金;羊毛毛线的成分经检验与商家宣传的严重不符等。面对这些乱象,法院持续强化司法保护力度,精准认定并严厉打击各类消费欺诈行为,为营造和谐有序的消费环境、激发消费市场活力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就通报了一系列涉消费欺诈的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电视购物广告内容应与实物质量一致

【基本案情】

被告某公司在电视营销节目中大力宣传售卖真钻机械金表,还宣称手表肉眼可见的金色部分全部是实心足金。原告周某看到该节目后,通过电话热线花费73800元购买了两只手表。然而,当周某收到手表后,却发现鉴定证书记载手表的黄色部分仅仅是表面金,并非节目中着重宣称的实心足金。此外,被告还拒绝向原告提供“原装进口”的报关单等进口审批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在节目中宣传的手表与实际收到的实物严重不符,这种行为构成了消费欺诈,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周某是在电视购物频道中看到被告某公司展示的手表样品后才进行购买的,那么被告交付的手表就应当与其在电视宣传中的质量保持一致。被告在电视购物频道宣传其售卖的手表所有金色部分均为足金打造,并且在庭审时也自认了此项事实,但实际邮寄到原告手中的手表仅为表面金,被告的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欺诈。因此,法院判令原告退还两块金表,被告退还原告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

【典型意义】

电视购物凭借其现场感染力和便捷的订购方式,吸引了广大消费者购买产品。电视购物合同可以构成凭样品买卖合同,产品销售者在某个时段、某个电视台播放产品广告,会使消费者产生特定的认识,进而购买广告中的商品。消费者通常会凭借商家的广告说明与自己购买的商品是否一致来判断标的物质量是否达标。

在本案中,被告交付的手表与其在电视宣传中的质量明显不符,其行为已构成欺诈。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电视购物模式下的消费欺诈行为,妥善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力地助推了零售电商模式的规范发展。

典型案例二:卖家“假一赔十”承诺应当遵守

【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通过购物网站购买了被告姜某网店的毛线700件,每件售价15元,共计花费10500元。被告在购物网站上明确表示:所售毛线为超柔软高档环保细线、亲肤型手编机织线羊毛线,假一赔十,商品毛线质量成分中澳羊毛绒占80%,日本东华绒占20%。

郑某收到货物后,将毛线提交检验所对其规格进行检测。检验结论显示,毛线的实际成分为羊毛63.2%,腈纶36.8%。据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回货款10500元,按照“假一赔十”的约定赔偿10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检测费。

【法院审理】

石景山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而原告购买的商品并非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主张被告退回货款和按“假一赔十”约定赔偿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毛线款10500元,原告将所购毛线700件退还被告;被告按照“假一赔十”的约定给付原告赔偿金105000元。

【典型意义】

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主流消费方式。与传统线下交易相比,在网络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无法直观感受商品质量,有的经营者为了吸引消费者,会明确作出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以此刺激消费意愿,进而促进达成交易。

在本案中,“假一赔十”是经营者单方且自愿向不特定消费者群体作出的承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通过判决虚假宣传、货不对板的商家承担十倍赔偿责任,明确了“假一赔十”的法律效力,引导网络商家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有效维护了网络购物环境和交易秩序。

典型案例三:培训机构虚构资质被判“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

二被告田甲、田乙是某技术培训学校的股东。原告张某在网上查询到学校的招生简介后,缴纳了16780元半永久纹绣(一种通过在皮肤表层注入天然色素以形成稳定图案的美容技术)班学费、考证费,以及11000元纹绣工具用品费,并和田甲签订了“教学协议书”。然而,收款后,培训学校并没有教授原告相应的技术,而且被告的操作也不规范,原告遂对被告的资质技能产生了怀疑。经调查证实,该培训学校的名称与工商登记不一致,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也不包括纹绣技术培训,并且田乙作为授课教师,实际并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这与招生宣传严重不符。3个月后,培训学校注销登记,二被告继受成为权利主体。

据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退回原告所缴纳的纹绣工具用品费和半永久纹绣班学费考证费,并请求判决二被告连带三倍赔偿原告所缴纳的费用。

【法院审理】

石景山法院认为,二被告在开展技术培训学校的对外经营活动中,使用与工商注册登记不符的名称和标记,超出营业执照登记准许的经营范围,刻制未经备案的公章,并以“学校”名义公开招收学员,属于采取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诱导消费者支付预付款,构成消费欺诈。故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11000元纹绣工具用品费和半永久纹绣班学费考证费16780元,赔偿原告损失83340元。

【典型意义】

当前,教育培训领域的消费持续活跃,但经营乱象也时有发生,比如号称具有“命题老师”师资、“终身包就业”、超出经营范围营业、伪造教学资质、掩盖公司真实经营状况等。本案充分考量了教育机构的主观欺诈故意与客观欺诈行为,认定了教育培训消费中的消费欺诈,用司法裁判警示教育培训机构要诚信经营、有约必守,对规范教育培训经营活动具有积极的作用。

同时,本案也提醒消费者要理性对待教育培训的宣传内容,注意查证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资质,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意识。

典型案例四:交付藏品数量瑕疵需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朱某以19800元的价格购买了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电视购物渠道销售的第三套人民币小全套(共计26枚,其中含壹角8枚)。后来,原告得知升值空间大的是第三套人民币大全套(共计27枚,其中含壹角9枚),即大全套比小全套多1枚藏品“背绿水印”壹角,于是原告又以79200元的价格向被告购买大全套。然而,原告收到的商品中仍然缺少“背绿水印”壹角1枚,实际与小全套相同。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欺诈行为,故向被告主张三倍赔偿。被告则主张其系因工作上的失误错发产品,并没有欺诈的故意和行为。

【法院审理】

石景山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原告在购买前已经获知商品售价、藏品数量等真实信息,被告并没有告知原告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并且,大全套的售价、藏品数量等信息,无需专业知识即可辨别,原告在获知商品信息后出资购买,并非是被告诱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此被告不应承担原告主张的三倍赔偿货款的法律责任。但是,考虑到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及时发现问题,为原告提供的商品与约定不符,存在违约行为,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受到的损失。

【典型意义】

随着消费者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以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为由的维权案件日益增多。在本案中,消费者在购买涉案商品前,已经获知售价、藏品数量等真实的商品信息,所以无法认定经营者交付缺少一枚藏品的涉案商品的行为构成欺诈。

本案的裁判厘清了经营者违约和欺诈的行为边界,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指引消费者理性维权,推动消费者形成合理的维权预期,节约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本文通过介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通报的涉消费欺诈典型案例,展示了不同消费领域中存在的欺诈问题及法院的处理结果和典型意义。这些案例不仅体现了法院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为规范消费市场秩序提供了司法保障。同时提醒消费者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理性消费、理性维权。

赞(0)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果源资讯 » 从石景山法院案例看消费欺诈乱象与司法应对

评论 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