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创业公司明讯科技董事长吴凌峰公开“指控”同创伟业一事展开,详细讲述了双方在投资回购过程中因利息支付方式等问题产生的矛盾和纷争,包括协议内容、争议焦点、双方观点等,还提及了同创伟业报案以及吴凌峰的应对态度。
近期,创业公司明讯科技董事长吴凌峰公开“指控”同创伟业这一事件持续发酵,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在3月20日晚,同创伟业发布了一份声明。声明中指出,吴凌峰有关同创伟业 “索取高额贿赂”“偷税” 等言论完全是“诽谤与捏造事实”。同时,同创伟业否认了对明讯科技的直接持股,并且披露了明讯科技在相关回购诉讼中一审败诉这一情况。至此,该事件演变成了双方各执一词的罗生门局面。
3月21日晚,《科创板日报》记者与吴凌峰进行了独家对话,力求进一步还原这场纷争背后的真相。
Part1. 利息纷争起波澜
《科创板日报》:你是在什么时候开始与同创伟业及宁波霍普接触的呢?在接触过程中,又达成了怎样的合作意向?
吴凌峰:我经营着一家名为明讯科技的新材料公司,公司的目标是冲击IPO上市。在进行上市辅导之前,券商方面提醒我,公司大股东占比过高,建议进行一轮融资。于是,在2019 – 2020年期间,我与包括同创伟业在内的多家投资机构展开了接触。
到了2020年7月,宁波霍普出资3000万元认购了公司的股份,占当时股权比例的2.94%。与此同时,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若到2022年底公司未能成功实现IPO上市,便触发回购条款。
《科创板日报》:具体的回购协议内容是怎样的呢?
吴凌峰:回购时需要支付3000万的投资款,再加上每年10%的年化利息,同时要扣除宁波霍普已获得的现金分红和现金补偿。
《科创板日报》:在回购过程中,是什么原因导致你和同创伟业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呢?
吴凌峰: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650万元的回购利息支付方式上。
在协商回购条款的时候,同创伟业董事总经理陈源提出,要将3000万本金和这650万元利息分开支付。具体来说,650万元利息要以咨询费的形式,由我个人名义分别打给三名自然人——郑贤娟、项文波、汤根海,同时还要求签订咨询费保密协议。
但实际上,明讯科技以及我本人从未与这三人有过任何咨询业务往来。后来,与同创伟业有关联且持股宁波霍普的郑仕麟在一审中承认,以咨询费方式支付利息,目的是减少税款以及降低被告需支付的金额。
Part3. “咨询费”成避税路径?
《科创板日报》:正常情况下,企业触发回购时,私募股权基金获得本金和利息后,税率是怎样的呢?
吴凌峰:经过查询,一般来说,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的利息收入需征收25%的企业所得税。以这650万元利息为例,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650×25% = 162.5万元。
但如果按照咨询费方式计算收入,只需缴纳1%的增值税和附加税费,总计可能不到2万元。
《科创板日报》:所以,这就是最早有关同创伟业“偷税”等言论的缘由吗?
吴凌峰:没错。我们并未有相关不当行为,为何要以咨询费方式支付利息呢?给其他投资机构回购时,都是正常操作,为何同创伟业要采用这种特殊方式呢?
最重要的是,以咨询费方式支付利息,所有风险都转移到了我个人和明讯科技身上。一旦支付或签订确认协议,就等同于公司和我本人认可了这一不合理做法。考虑到企业后续发展以及合规性,这种利息支付协议我们坚决不能签署。
Part4. 同创伟业和宁波霍普关系存疑
《科创板日报》:同创伟业在声明中称,“同创伟业为明讯科技股东”等表述与事实严重不符,你如何看待这一说法呢?
吴凌峰:尽管同创伟业不是公司的直接股东,但自宁波霍普入股后,与我对接的都是自称同创伟业的人员。包括在洽谈回购协议时,也是同创伟业的董事总经理陈源与我,以及明讯科技财务总监直接沟通。
同时,同创伟业每个季度都要求明讯科技提供财务报表,并要求上传至其内部系统;宁波霍普的大股东郑仕麟,也是同创伟业(此处指“深圳同创伟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34.178%。
如果同创伟业和明讯科技毫无关系,那么为什么公司财务报表要提供给同创伟业,且同创伟业的董事总经理陈源一直与我保持联系呢?
《科创板日报》目前,同创伟业已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你的言论构成捏造事实的诽谤行为,对此你打算如何应对,是否会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吴凌峰:是否构成诽谤,应由法律来判定。我公开发声,只是希望还原事情的真实经过。创业企业发展不易,投资机构与企业合作时理应“遵纪守法”,不应让企业承担全部风险。
本文围绕明讯科技董事长吴凌峰“指控”同创伟业事件,详细阐述了双方在投资回购过程中的矛盾。从合作协议、利息支付方式的争议,到同创伟业与宁波霍普的关系存疑,展现了事件的复杂性。目前双方各执一词,最终结果有待法律判定,同时也提醒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合作应遵守法律规范,保障双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