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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新规: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助贷新规”来袭,银行助贷业务转向合规驱动

本文围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助贷新规”展开,详细阐述了新规对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在管理责任、合作费用与定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规范要求,以及新规可能产生的影响。

商业银行的互联网助贷业务即将告别以往的粗放发展阶段。4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磅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也就是大家所说的“助贷新规”)。这一《通知》意义重大,它强化了商业银行总行对互联网助贷业务的管理责任,对合作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并且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差异化的风险定价,推动贷款利率、增信服务费率与业务风险情况相匹配。

在众多分析人士眼中,《通知》是在现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制度基础上的进一步延续和补充。它将推动银行助贷业务从过去单纯的“流量驱动”模式,逐渐转变为更加注重合规的“合规驱动”模式。预计这一新规将对那些单独与助贷平台合作的属地分支行,以及风控能力和定价水平能力不足的中小银行产生较大影响。

助贷权限收归总行

近年来,部分商业银行借助外部互联网平台发放贷款的互联网助贷业务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这种业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贷款服务的效率,但同时也暴露出了诸多问题。比如权责收益不匹配,有的银行在业务中没有明确自身与合作机构的权利和收益分配;定价机制不合理,导致贷款利率和增信服务费率与实际风险不相符;业务发展不审慎,盲目追求业务规模而忽视了风险控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完善,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得不到有效保障。

为了加强对这一业务的规范和管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发布了《通知》。《通知》强调,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应当坚持总行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险定价合理、业务规模适度的原则。

《通知》从多个方面强化了商业银行总行对互联网助贷业务的管理责任。在制度体系方面,要求商业银行总行明确主责部门,健全管理制度,制定稳健合理的业务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审慎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针对不同平台、不同产品的规模、增速、集中度、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形成率、代偿赔付率等指标实施严格管理。

在合作机构准入管理方面,《通知》明确商业银行要审慎制定合作机构准入标准,有效实施尽职调查,从严审批。总行应当对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并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单,及时对名单进行更新调整,严禁与名单外的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

素喜智研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表示,总行集中管理意味着互联网助贷业务不再是毫无门槛的业务,而是转变为银行与助贷机构之间的“总对总”合作模式。同时,这也强调了银行等机构在业务中的主要责任地位。尤其是“名单制”管理与信息披露义务,表明银行等机构需要从准入层面就要综合考虑助贷机构的获客能力、风险管理能力与合规水平。

规范合作费用与定价

《通知》对商业银行的合作费用和定价也提出了明确要求。它要求商业银行加强成本费用和经营效益管理,全面考虑资金成本、风险成本、管理成本、合理收益等因素,审慎核定合作费用上限并严格执行。银行不得为了追求业务规模而放松管理要求,按照贷款实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合作费用的,支付进度应当与贷款本金收回进度相匹配。同时,商业银行还需要自主开展风险评价与审批。

苏筱芮认为,后续银行机构需要重点关注“审慎核定合作费用上限并严格执行”“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实收利息的一定比例支付合作费用的,支付进度应当与贷款本金收回进度相匹配”等条款。在助贷业务领域,银行要树立健康、合规的发展理念,不能盲目追求业务规模,而是要面向不同客群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与科技风控水平。在为借款人提供高质量产品服务的同时,合理制定助贷合作费用上限,穿透式审查借款人所面临的综合融资成本,防范合作机构将不合理收费转嫁给末端借款人。

针对部分增信服务机构在为互联网助贷业务提供增信服务时存在的问题,比如增信服务费收取不规范,造成部分业务综合融资成本较高的情况,《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将增信服务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增信服务费计入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并且明确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差异化的风险定价,推动贷款利率、增信服务费率与业务风险情况相匹配。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王蓬博表示,部分银行过度依赖平台,总行管理缺位,定价不透明导致增信服务费以“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抬高成本,消费者权益受损,投诉率增加。增信服务费纳入综合融资成本,禁止平台收取额外费用,差异化定价需匹配风险是一直呼吁的内容。这意味着银行需要重新核算合作成本,压缩不合理费用空间,类似情况的投诉率将有望降低。

小型银行恐受更大影响

在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通知》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商业银行及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机构应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营销宣传行为,遵守国家有关网络营销管理规定。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关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主体、年化贷款利率、增信服务机构、增信服务费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贷款违约后可能产生的各项息费等。同时明确,除已披露的息费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此外,商业银行还应当加强互联网助贷业务贷后催收管理,发现存在违规催收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

苏筱芮表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贯穿整个《通知》,信息披露、息费、信用信息管理、贷后等多处条款对保护借款人知情权、选择权产生利好,有助于后续助贷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为保障政策平稳实施,《通知》定于10月1日起施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通知》施行时,对于不符合《通知》要求的存量业务,可以视情况整改或到期自然结清。

苏筱芮指出,《通知》的发布从互联网贷款前、中、后各个环节,针对助贷业务模式予以规范。预计单独与助贷平台合作的属地分支行、风控能力与定价水平能力不足的银行预计会受到较大影响。对于银行机构来说,需要尽快落实对口责任部门,从协议、业务层面把控好助贷机构的准入以及权责分工,将不合格机构及时清理出合作名单,将合格名单在自有渠道对社会公众实施披露并动态更新。

王蓬博表示,整体来看,《通知》将推动银行助贷业务从“流量驱动”转向“合规驱动”,是落实《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填补助贷业务监管空白的表现,将有效地促进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小型银行在互联网助贷业务中可能更依赖外部平台和数据,自主风控能力相对较弱,预计会受到较大影响。

本文围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助贷新规”展开,详细介绍了新规在助贷权限管理、合作费用与定价规范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新规将推动银行助贷业务从“流量驱动”转向“合规驱动”,有助于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但可能会对单独与助贷平台合作的属地分支行和风控能力不足的小型银行产生较大影响。本文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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