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门三位购房者购买车位后发现尺寸不符无法正常停车,与开发商产生纠纷,最终法院审理判决开发商退还购车位款的案件。
在当今的购房市场中,车位问题一直是购房者关注的焦点之一。近日,南通海门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车位尺寸不符而引发的案件,该案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2020年,王某某、俞某某、李某某三位购房者与海门区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他们购买了位于海门街道某楼盘的地下车位。这个车位总价为87000元,合同中明确约定车位面积为12.72平方米。合同签订后,三人便按照约定支付了全款。
到了2022年3月,开发商向三人交付了该地下车位,并于同年5月完成了首次不动产权登记。然而,当购房者实际使用这个车位时,却发现了大问题。他们发现所购车位的实际面积严重低于合同约定的12.72平方米,而且车位的宽度过窄。在将其与“国家停车位尺寸标准”进行对比后,他们无奈地发现,这个车位根本无法按照标准尺寸使用,甚至连开车门都成了一件困难的事情。
面对这种情况,三位购房者与开发商进行了协商。但协商并没有取得理想的结果。于是,他们认为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符合标准的车位,这导致他们停车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他们要求房产公司调换合格的车位或者退还购车位款,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开发商则有自己的说法。开发商认为,车位的面积符合首次登记证明中的12.46平方米,并且合同中也明确约定购房者需要接受实际交付的车位面积,不得因车位问题主张补偿或解除合同。
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法官进行了现场勘验。在勘验过程中,法官明显发现车位宽度不足。随后,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车位进行重新测绘。测绘结果表明,车位实际面积仅为10.6平方米,宽度为2.00米、长度为5.30米,明显未达到国家规定的停车位尺寸标准。经过比对,实际交付车位面积比合同约定及登记面积少约15%,而且宽度也有所缩减。此外,该车位还不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由于案涉车位本身靠墙,现宽度又减小,达不到规范标准,这对原告停车、开车门造成了极大的障碍,致使购房者购买车位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合同中有条款规定购房者无法因车位问题要求补偿或解除合同,但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这类条款未经购房者充分协商,不合理地免除了开发商的责任,排除了购房者的主要权利,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所以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据此,法院判决支持购房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全额购车位款。不过,被告已经依约向三原告交付了车位,三原告也已享有案涉车位的占有使用权,而且客观上他们也有条件及时发现案涉车位存在的问题,但他们未及时主张权利,所以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该案的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表示,开发商在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即购房者无法因车位问题要求补偿或解除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这类条款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合同中关于排除购房者权利的条款不能免除开发商应承担的法定责任,特别是在合同目的未能实现的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获得退款。因此,购房者在法律框架内的维权是完全合法的,法院的判决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保障。
南通海门这起车位纠纷案件,因车位实际尺寸与合同约定不符引发。法院通过现场勘验和专业测绘查明真相,认定开发商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无效,判决开发商退还全额购车位款,为购房者维权提供了法律支持,也提醒开发商应按合同约定交付合格产品,同时购房者也应及时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