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展开,介绍了该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解读了其出台背景、主要思路、内容和特点,强调了其在解决家庭教育问题、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近日,一则关乎未成年人成长的重要消息传来。南方日报记者马立敏,通讯员粤妇宣带来报道,3月31日,《广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并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这部《条例》的出台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广东省妇联相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对《条例》起草出台的背景、主要思路、主要内容和特点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在当今社会,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开始施行,它对于引导全社会重视家庭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起到了关键作用。与此同时,民法典、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从不同角度对家庭教育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然而,“上述法律的部分内容还需要在地方立法中予以细化。”广东省妇联相关负责人指出,制定《条例》是很有必要的,这样能够进一步细化上位法规定,确保上位法的有效实施。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生育政策的不断调整,家庭教育领域存在的问题逐渐凸显。例如,家庭教育缺失的现象时有发生,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在覆盖面、精准度、实效性、普惠性、公益性等方面都有待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也不高。广东省妇联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条例》也是解决我省家庭教育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的必然要求,通过在法治轨道上推动,有望解决这些现存的问题。
那么,《条例》起草的主要思路是什么呢?广东省妇联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家庭教育,既要充分尊重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自主性,也要有效发挥政府、社会的促进作用和兜底保障作用,必要时还要进行干预。基于此,在起草过程中,《条例》主要从找准立法定位,体现配套衔接,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体现对特殊群体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兜底保障等方面进行了重点把握。针对我省家庭教育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如体制机制不完善、主责部门不明确、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缺位、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发育不健全且不规范、留守和困境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保护制度不完善、家庭教育干涉缺乏制度支撑,以及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心理健康和校园欺凌行为等,《条例》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真正做到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
接下来看看《条例》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广东省妇联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主要从家庭责任、政府推进、社会协同、特别促进、法律责任等5个方面作出规定,与上位法相比,增加了特别促进章节。其具体内容呈现出以下特点:
首先,明确了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以立德树人为核心,并推动将家庭教育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其次,强调家庭教育是父母双方的共同责任,规定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参与实施家庭教育。再者,对家庭成员提出了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树立和传承优良家风、提高家庭教育能力和质量、加强亲子陪伴等要求。
在教育内容方面,《条例》增加了家国情怀、传统美德、创新意识、生活技能、爱心教育等内容,并对身心健康、生命安全、网络素养等教育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同时,规范了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明确规定“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殴打、冻饿、禁闭、恐吓、经常性谩骂等家庭暴力行为”。为了明确未成年人受到家庭暴力时接受申报、受理的部门及法律责任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了援引性规定。
在服务体系建设上,《条例》加强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细化了政府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的途径和方式,并鼓励建立培养家庭教育指导专门人才的基地。此外,还充分发挥学校、婚姻登记机构的作用,规定学校要建立家校合作机制,结合提升网络素养、促进心理健康等专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婚姻登记机构要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倡导正确的婚姻家庭理念。
针对特殊需求家庭,《条例》完善了特殊需求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制,要求健全特殊需求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综合信息台账,组织引导专业社会组织等力量对离异和重组家庭、父母长期分离家庭等有特殊需求的家庭开展常态化、专业化、精准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最后,《条例》压实了监护人的家庭教育责任,区分不同情节,从批评教育、提供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训诫、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方面对监护人责任作出了规定。
《广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的出台是对上位法的细化和补充,旨在解决当前家庭教育领域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该条例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涵盖家庭责任、政府推进、社会协同等,尤其注重对特殊群体的保护和家庭教育方式的规范。通过立法,有望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家庭教育问题的解决,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有力保障。本文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