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我国首部系统性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管理的行政法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展开,探讨了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相关问题,包括为何被写入法律条例、已安装的处理办法以及邻居不同意安装时的应对策略等,并通过实际案例进行说明。
你是否有过这样的尴尬经历:在走廊里,突然感觉被邻居家的摄像头“凝视”?如今,智能门铃已经成为很多家庭的“门神”,但它们的“眼睛”究竟该看向何处呢?
4月1日,我国首部系统性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管理的行政法规正式开始施行。《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使用进行了全面规范,明确划定了公共场所摄像头的安装范围、备案制度以及安装禁区。值得注意的是,该条例首次为家门口安装的摄像头、智能可视门锁等设备划定了“行为红线”。那么,我们到底能不能在自己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呢?要怎么安装才不违规?如果已经安装了又该怎么办呢?
“自家门口装摄像头”为何被写入法律条例?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在自己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是个人行为,为什么会专门写进法律条例呢?我们先来看看条例中的具体规定。
条例明确指出:在非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设备设施时,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也不得非法对外提供或者公开传播涉及公共安全、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视频图像信息。
接下来看一个实际案例。有位叫小丽的住户,她所住房屋所在楼层是两梯三户的结构,小丽家处于中间户。她安装的可视门铃,其拍摄范围对准了公共电梯井的出入口。只要门前有人员移动或停留,就会触发自动拍照录像功能,所记录的视频、图片等内容会推送到小丽的手机上。而且,小丽在安装摄像头前并没有征得相关邻居们的同意。
由于可视门铃拍摄的位置覆盖了刘先生一家出门必经的楼道,刘先生认为,小丽安装的可视门铃侵犯了他的行踪隐私,于是要求小丽拆除。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张松杰解释道:每个人都有一些不愿被别人知道的行为、信息和空间,保护这些信息不被别人知晓窥探的权利就是隐私权。对于被告(小丽)而言,每个公民的生活安全保障权利也是法定的,需要受到法律保护。
张松杰庭长还表示:在这个案例中,原告(刘先生)面对被告的摄像头,他每天的行程,包括出门的时间、日期、所见的朋友以及社交活动等,都被被告掌握了,这显然超出了被告的安全保障权利范围。不过,在精神抚慰金方面,由于原告目前没有举证证明他精神损害的具体程度以及由此产生的具体损失数额,所以法院对这一块没有支持。
家门口已经安装了的摄像头 怎么办?
在实际生活中,对于那些已经在家门口安装了摄像头的朋友来说,如何找到邻里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呢?我们来看江苏无锡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例。
家住无锡某小区的戴先生,因为邻居在自己门口安装了摄像头,认为该摄像头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于是要求邻居拆除。但邻居只是将摄像头移了个位置,双方协商不成,戴先生便将邻居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戴先生夫妇进出家门及在住宅内的活动信息,与人身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在法院的调解下,被告主动进行了整改,给摄像头加装了挡板。
张松杰庭长提醒大家:如果要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比如要跟邻居等公共区域相关利害关系人主动沟通,征得他们的同意。否则,在没有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的情况下贸然安装摄像头,而且摄像头的角度覆盖了公共区域参与人员的行程轨迹,就可能涉及侵权。
邻居不同意我在自家门口装摄像头 怎么办?
如果邻居,也就是公共区域的相关利害关系人,不同意你在家门口安装摄像头,又该怎么办呢?
张松杰庭长给出了建议:如果对方不同意,我们可以调整摄像头安装的位置,让摄像头尽量只采集到自己家人的出行信息。同时,像录音功能、晚上夜间红外线功能等尽量关闭。总之,不能侵害到相关利害关系人的隐私信息,包括出行、会客、时间、日期、声音等等。判断的原则就是不能采集到他人的隐私信息。
本文围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通过实际案例阐述了家门口安装摄像头的法律规定及相关问题。条例明确了安装要求,旨在平衡个人安全保障与他人隐私保护。在实际生活中,安装摄像头应主动与邻居沟通,避免侵犯他人隐私,若已安装出现纠纷,可通过协商、法院调解等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