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在公园散步时救助突发心搏骤停的王大妈,实施心肺复苏后王大妈肋骨断裂,进而探讨小李是否应承担医疗费的问题,同时进行了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
在一个宁静的傍晚,忙碌了一天的小李结束工作后,来到公园放松身心,享受着惬意的散步时光。走着走着,他突然发现前方有一位王大妈毫无征兆地摔倒在地。小李心中一惊,赶忙快步上前查看情况。
当他靠近王大妈时,发现情况十分危急,王大妈已经心搏骤停,失去了意识。幸好小李曾学习过急救知识,他立刻冷静下来,一边迅速拨打了急救电话,一边毫不犹豫地对王大妈实施心肺复苏。经过一番紧张的抢救,王大妈逐渐恢复了意识。大家都松了一口气,庆幸王大妈脱离了生命危险。
然而,后续医院的诊断结果却让事情变得复杂起来。经检查,王大妈因心肺复苏导致肋骨断裂。这时,一个问题摆在了大家面前:小李是否应当承担王大妈的医疗费呢?
普法讲堂
实际上,小李与王大妈之间并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但在王大妈心搏骤停的这种紧急情况下,小李出于善良和正义,自愿为了抢救王大妈的生命而实施了心肺复苏。而王大妈因心肺复苏造成的损害,其实是这种急救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性后果。从法律角度来看,应该免除小李的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明确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解读
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能够作为免责事由,是有一定条件的。必须要满足“救助情形紧急”这一关键要素,并且在此基础上实施了“自愿救助行为”。
所谓“紧急”,就是说救助行为需要在第一时间去实施,如果拖延,就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后果。这种救助行为通常是针对受助人可能遭受的人身损害,或者是为了挽回紧急情况下的财产损害。
“自愿”则强调从行为上表现为主动施救,突出救助者的主动性。该条款给每一个心存善良、胸怀正义的见义勇为者吃了一颗“定心丸”,让他们在遇到需要救助的情况时,能够毫无后顾之忧地伸出援手。
本文通过小李救助王大妈这一事件,引出了救助者在实施紧急救助行为后是否应承担受助人损害责任的问题。通过普法讲堂、法条链接和法条解读,明确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体现了法律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支持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