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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携手学校,共筑校园法治安全防线,走进校园法律讲座,解锁教育风险应对秘籍

本文围绕一场聚焦教育实践中法律问题的讲座展开,介绍了讲座中法官讲解的内容,包括学校责任规范、伤害事件处置等多方面法律知识,并结合具体案例和相关法条进行说明,强调了讲座对校园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

在当下的教育工作中,法律问题逐渐成为教育从业者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为了帮助老师们更好地应对教育实践中常见的法律难题,一场意义非凡的讲座顺利举办。在这场讲座中,通过案例分析、法条解读、场景模拟等丰富多样的形式,对班主任工作中可能涉及的各类法律疑问进行了系统的梳理。

王佳宁法官率先登场,为大家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学校承担责任的规范基础。同时,还详细解释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补充责任”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术语。这让老师们对一些原本模糊的法律概念有了清晰的认识,为后续的学习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随后,法官着重围绕伤害事件处置、惩戒权行使边界、家校纠纷化解、学生欺凌防治这四个关键部分展开了详细讲解。在讲解过程中,借助一个个典型案例,深入浅出地介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从法律的专业角度出发,为老师和学校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应对和管理建议。在互动环节,法官还针对班主任们提出的体育课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学生间故意伤害校方的责任认定、学生欺凌中的强制报告义务等实际问题,一一进行了耐心解答。

一起走进这场精彩的讲座,去听听法官都讲了哪些重要的内容吧!

对于教育场景中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学校在其中应承担的救助和报告义务,同时也说明了学校不承担责任的免责事由。王佳宁法官通过几个生动鲜活的案例,让老师们仿佛身临其境,切身体会到在面对突发事件时应该如何正确应对。此外,法官还为学校在处理校园暴力、学生自伤和舆情处理等方面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案例详情

在某学校的上课期间,老师安排学生自习并站在讲台上维持秩序。从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李某在座位上说话,潘某上前拍了李某脸部一巴掌,李某随即还手。接着,潘某从笔袋中拿出圆规与李某交谈,之后右手抓住李某后颈,左手持圆规扎向李某颈部一下,随后又扎了李某面部一下。李某捂住面部低头,潘某还推了李某后脑,李某起身离开座位走出教室,直到这时美术老师才走下讲台询问情况。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教师在教室内未能维持良好的学习秩序,也未能及时制止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应承担30%的责任。

法条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在日常工作中,要高度重视家校纠纷的事前预防工作。一方面,要合理摆放教学设施,确保教学环境安全;在开展教学活动,尤其是体育活动前,要进行充分的安全讲解,并合理设计活动内容;在活动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监护。一旦发生伤害事件,要立即采取合理的止损措施。另一方面,即使不幸遇到了纠纷,学校相关人员也应保持冷静和理智,及时将客观情况报告给学校,并联系学生监护人,必要时上报有关部门。同时,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避免出现难以取证的被动局面。

案例详情

李某与王某曾是北京市某中学的学生。在某日的体育课上,学生们正在练习“棍”项目。王某在抡动棍子时,不慎伤及站在其身后的李某。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体育课上课期间被王某持有棍子所伤,由于王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需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事发时体育老师并未在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害发生,所以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定王某一方承担主要责任,比例为60%,学校承担次要责任,比例为40%。

法条链接: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案例详情

某日下午,三被告人伙同多名初二、初三学生及社会闲散人员,在一处僻静的地方,采取扇耳光、辱骂等恶劣方式,无故对一名15岁的被害人进行殴打。更为恶劣的是,他们还将部分殴打经过拍摄成视频并上传至互联网,情节十分恶劣。后来,三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数月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本次讲座内容丰富充实,所选取的案例生动形象,既具有深厚的理论性,又具备很强的实用性。它是促进法院与学校双向合作,推动多元力量参与校园法治建设的一次生动实践。老师们纷纷表示,这场讲座深入浅出,帮助他们系统地了解了校园伤害事件的法律规范,为他们今后的教学管理工作提供了非常有效的指引。

接下来,西城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校园“普法驿站”的平台作用,紧密对接校园普法需求,积极创新普法形式,持续深化普法内容。通过这些努力,助力增强师生的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为平安校园、法治校园建设提供更加坚实可靠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提倡老师们在教学的同时,深入了解学生,致力于培养学生成长、成才,教会学生守正树德,让他们能够昂扬自信地面对未来。

本文详细介绍了一场聚焦教育实践法律问题的讲座,法官从学校责任规范、伤害事件处置等多方面进行讲解,结合多个典型案例和相关法条,展现了讲座的实用性和重要性。讲座不仅帮助老师系统了解校园法律规范,也为校园法治建设提供助力。后续西城法院将持续发挥作用,加强校园普法工作,营造良好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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