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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芬太尼类物质:中国海关依法管控,查缉力度持续升级,揭秘海关对芬太尼类物质监管举措,保障社会安全稳定

本文围绕中国海关对芬太尼类物质的监管展开,详细介绍了芬太尼类物质报关出口的规定、不同属性芬太尼的管理办法,以及海关为防范其走私出境所采取的一系列高压查缉措施。

在3月24日,海关总署有关负责人就芬太尼类物质报关出口相关问题进行了答记者问。这一问答聚焦于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在中国,芬太尼类物质报关出口有哪些规定;二是海关部门采取了何种监管措施来防范此类物质走私出境。

对于具有药品属性的芬太尼,如《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中列管的阿芬太尼、芬太尼、瑞芬太尼、舒芬太尼等,它们按照麻醉药品进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若要进行麻醉药品和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必须持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或出口许可证。

当涉及个人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出境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是因治疗疾病的需要,个人凭借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以及本人身份证明,就可以携带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海关会根据自用、合理的原则对这类携带行为予以放行。而医务人员若出于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海关将凭此证明放行。

自2019年起,芬太尼类物质整类被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按照非药品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进行管理。根据公安部发布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其进行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不过,若因科研、实验需要使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检测中需要使用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以及在药品生产过程中涉及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中间体的管理,则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为了有效防范芬太尼类物质的走私,中国海关始终坚持依法管控、综合施策,保持着查缉此类物质的高压态势。具体措施如下:首先,海关加强了对芬太尼类物质走私风险的分析研判,明确查缉重点,并加大了布控查验的力度。其次,充分发挥CT机、X光机等监管查验设备的效能,对智能审图算法进行优化升级,以提高智能审图对夹藏走私的识别能力。一旦机检发现可疑货物、物品,海关会及时开展人工查验,查缉夹藏、伪瞒报等违法行为。此外,海关还强化了业务培训,持续提升关警员对芬太尼类物质的查缉能力,坚决筑牢芬太尼类物质海关口岸查缉防线。

本文详细介绍了中国海关对芬太尼类物质的管理规定,包括药品属性和非药品属性芬太尼的不同管理办法,以及个人和医务人员携带相关药品的规定。同时,着重阐述了海关为防范芬太尼类物质走私所采取的一系列高压查缉措施,彰显了中国海关依法管控、守护国门安全的决心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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