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一起男子擅自进入母婴室被困后起诉商场赔偿的案件展开,详细讲述了事件经过、双方观点、法院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深入探讨了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与个人注意义务的边界,强调了法律应在公共利益与个人责任间寻求平衡,以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近年来,随着公众安全意识不断提升,公共场所管理者的责任问题愈发受到社会关注。近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颇具争议的案件。一名男子擅自进入母婴室并反锁房门,最终导致自身受困还引发了疾病,随后该男子起诉商场管理者要求赔偿。在这起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不仅厘清了公共场所管理者的责任边界,更强化了对公民行为规范的引导。
男子擅入母婴室被困起诉商场赔偿
张某是一名在读研究生,暑期在某公司实习。2024年6月,张某在北京某商场内就餐时,突然接到公司紧急开会的通知。为了方便参加线上会议,他擅自进入商场的母婴室,并将房门反锁。然而,会议结束后,张某却发现门锁无法打开。他的妻子赶紧联系商场工作人员帮忙开锁,但未能成功。无奈之下,张某拨打了119求救电话。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后,尝试拆除锁芯也没有效果,最终只能破门将他救出。张某自述当时呼吸困难,随后被送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呼吸性碱中毒。张某认为,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使用的门锁存在质量问题,而且在救援过程中有所延误,应对他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于是,他将商场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2395.14元、误工费3400元、交通费462.85元、营养费15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500元,共计13307.99元。
商场管理者辩称已尽安全保障义务
商场管理者则辩称,母婴室是专门为哺乳期妇女提供便利的场所,张某作为男性擅自进入并反锁房门,存在主观过错。事发后,商场工作人员迅速响应,处置得当,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他们认为,门锁损坏可能是张某操作不当导致的,而且商场内其他同品牌同款门锁均无异常。此外,母婴室配备了空调及新风系统,并非完全密闭空间。张某本身有先天性心脏病史,其损害后果可能与自身原因有关。因此,商场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向张某的接诊医生了解病情。医生表示,呼吸性碱中毒一般是因情绪紧张后呼出二氧化碳过多引起的,症状多为一过性,持续时间通常较短,只要保持平稳正常呼吸即可自行消失。张某从进入母婴室到离开共停留了约40分钟,且母婴室并非完全密闭空间,室内外空气可以流通,对于身体健康的人来说,这样的时间长度并不会造成身体上的显著损害。法官还前往涉案母婴室进行勘验,查明母婴室内配备有中央空调,勘验当日空调运转正常。
擅入者违反公共秩序且放任危险发生应担主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场管理者对商场内的设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该义务是有合理边界的。从已查明的事实来看,商场建立了设备设施的巡检制度,事发前工作人员也对包括母婴室门锁在内的设施进行了例行检查,这说明商场管理者已经尽到了与其职能范围相匹配的管理和维护义务。
在事件应对方面,商场工作人员在接到张某家属的求助请求后,迅速响应,在2分钟内就赶到了事发现场,并与张某进行沟通,尝试打开门锁。当门锁无法打开时,工作人员又与消防人员协作,拆除了母婴室外道玻璃门锁,成功将张某带离母婴室,整个援助过程约20分钟。在张某自述呼吸困难并拨打急救电话后,工作人员携带急救设备、饮用水及轮椅,将张某推送至商场门外等待急救车,并陪同他前往医院就诊。这一系列救助措施处置及时、方法得当,体现了商场管理者作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然而,关于母婴室门锁的问题,商场虽然提交了事发前的巡检记录,但无法提供门锁的质检报告,因此无法完全排除事发当日门锁存在质量问题的可能性。法院认定商场管理者在配套设施的检查处理方面存在一定的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另一方面,法院指出,母婴室是专为哺乳期母亲及婴幼儿护理者等提供便利的私密育儿空间,使用主体具有特定性。张某作为成年男性,因私人原因擅自占用母婴室并反锁房门,这种行为不仅可能侵扰到母婴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还对公共场所的整体秩序与安全构成潜在威胁,违反了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此外,张某明知自己“心脏瓣膜有问题、有惊恐发作历史”等健康状况,仍选择进入一个相对封闭且狭小的空间并反锁房门,这属于放任自身危险的发生。法院认定张某的过错行为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主要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判定由商场管理者对张某的合理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对于具体损失,考虑到张某后续多次就医行为与本次事故所致情绪紧张之间存在一定的相关性,法院对医疗费予以支持;对于交通费,则结合张某的就诊次数及路程等因素酌情确定。同时,由于张某未能充分证明误工费、营养费、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与本次事故的直接关联性及必要性,法院驳回了张某相应的诉讼请求,共计12000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商场管理者赔偿张某医疗费359.27元、交通费45元,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与个人注意义务之边界
合理界定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对于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这一义务并非无限扩张,而应根据公共场所的特性、管理人的能力及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划定。
在判断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是风险的可预见性,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能够预见到其经营场所内可能存在的危险,如设施设备的故障、人流拥挤等,并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二是风险的预防与控制能力,经营者、管理者应根据经营场所的特点,采取合理的措施预防和控制风险,如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安全标识的设置、应急响应机制的建立等。三是成本效益分析,在采取安全保障措施时,经营者、管理者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确保所采取的措施既不过分增加经营成本,又能有效保障公众安全。四是公众的合理期待,公众对于公共场所的安全有一定的合理期待,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满足这些期待,提供安全、舒适的公共环境。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商场管理者虽然存在门锁质检报告未提交的瑕疵,但在日常检查、设备配置、事后救助等方面已尽到基本管理职责及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母婴室门锁故障具有突发性,超出了日常检查的预见范围,若要求商场管理者进行实时监控,将不合理地增加运营成本。本案判决体现了司法对公共场所管理者轻微过失的有限追责。
在公共场所中,个人在享有安全保障权利的同时,也负有对自身安全的基本注意义务。这种注意义务不仅是对自身生命健康的尊重,也是对他人安全和公共场所秩序的尊重。根据民法典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需对自身行为后果负责。判断个人是否尽到对自身的安全注意义务,需结合其认知能力与风险预见可能性进行认定。
在本案中,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的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以及不符合母婴室适用场景,仍选择进入并反锁房门,对自身安全不负责任,持放任态度,存在明显过错。法院认定这一过错行为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主要的因果关系,体现了个人应对自身安全负起注意义务的法律要求。
此外,本案判决强调“特定场所的规则需被尊重”。母婴室作为哺乳期女性及婴幼儿的专属空间,其功能定位具有明确的公共利益属性。母婴室的“专属性”是其社会价值的核心,任何非必要进入均构成对公共秩序的挑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隐私权涵盖“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而母婴室的设计初衷正是保护哺乳行为的私密性。张某作为成年男性,因私人原因擅自占用并反锁房门,其行为不仅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还可能引发“破窗效应”,削弱母婴室的实际效用。
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赵威
这起案例并非普通的侵权责任纠纷,其中蕴含着关于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合理边界的深刻法律思考,同时强调了个人应对自身安全负有基本的注意义务。背后涉及的优化营商环境与社会利益和治理层面的问题,也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法律需要在保障公众安全与企业经济发展之间寻求平衡,既要保护公众的基本安全需求,又要避免增加企业的运营成本。从优化营商环境的角度来看,本案判决所体现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对于构建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这种公正、合理的责任认定,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框架,减少了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降低了企业因不确定性而增加的运营成本,有助于促进公平竞争和市场活力的释放,增强了投资者对法治环境的信心,体现了法治对于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
对于个体而言,本案判决从客观行为层面明确了侵入专用空间的不当性,同时从主观认知层面强调了特殊体质者对自身安全的基本注意义务。这提醒我们,在享受公共场所提供的便利和服务的同时,应当增强自我约束与责任意识,遵守公共场所的规则和秩序,共同维护公共安全。这种对自我规范与注意义务的强调,有助于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推动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应继续探索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责任边界,强化法治意识,注重权益保护,同时强调个人责任与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法治的力量更好地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责任,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陈贝 傅雯 卢衍璐)
本文通过一起男子擅入母婴室被困起诉商场赔偿的案件,详细阐述了事件经过、双方观点及法院判决。法院厘清了公共场所管理者和个人的责任边界,强调了法律要在“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间寻求动态平衡,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责任的和谐统一。这既为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框架,也提醒个人增强责任意识,共同维护公共安全,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