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边境管理部门抓获偷渡人员的案例,以周某两次偷渡最终被依法刑事拘留为例,揭示了境外“高薪”诱惑下偷渡行为的风险,同时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
俗话说,天上不会掉馅饼,只会掉陷阱。当遇到一些看似“好事”的情况时,千万要保持警惕,躲得远远的。接下来要讲述的偷渡案例,就是一个活生生的教训。
在一个夜晚,一辆小轿车趁着夜色在板古村板古屯附近路段行驶。这里深更半夜、位置偏僻,而且临近边境。车上坐着几个陌生面孔,他们的行踪十分可疑。这辆车被正在巡逻的广西崇左桐棉边境派出所移民管理警察碰了个正着。警察凭借着敏锐的洞察力,当即对车内的四人进行了盘查。
△ 周某第一次被抓获。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仅仅过了4天,在宁明县与峒中镇交界的某处小路上,广西崇左边境管理支队又抓获了几名涉嫌非法出境人员。其中就有之前被盘查过的周某。此时的周某懊悔不已。
△ 周某第二次被抓获。
但这次,等待他的可不仅仅是罚款这么简单了。目前,周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在境外“高薪”的诱惑下,总有人心存侥幸,冒着偷渡被抓的风险,幻想能够“一夜暴富”。殊不知,等待他们的只有法律的制裁。
下面进入普法时刻,让我们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境外实施损害国家利益行为的;
(二)偷越国(边)境三次以上或者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
(三)拉拢、引诱他人一起偷越国(边)境的;
(四)勾结境外组织、人员偷越国(边)境的;
(五)因偷越国(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国(边)境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文通过周某两次偷渡最终被依法刑事拘留的案例,揭示了境外“高薪”诱惑背后偷渡行为的巨大风险。同时,详细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提醒人们不要被境外的虚假诱惑所迷惑,偷渡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追求自己的梦想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