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详细阐述了在食品贮存、运输、进口等方面的监管要点和具体措施。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以下是详细要点:
加快建立食品贮存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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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食品贮存安全监管: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从事食用农产品、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原料等贮存主体的监督检查工作。通过严格的检查,规范贮存经营行为,确保食品在贮存环节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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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食品贮存主体责任:食品贮存主体需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具备必备的食品贮存条件。同时,要实施食品贮存全过程记录,对食品从入库到出库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详细记录,严格进行风险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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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食品贮存属地管理责任:对于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食品贮存业务的,应将其纳入食品安全监管范围,明确属地管理责任,确保监管无死角。
加快建立食品运输协同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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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实施散装液态食品运输准运制度:依法建立散装液态食品运输准运制度,明确运输散装液态食品车辆的食品安全准入条件和技术标准。通过核发食品准运证明,确保专车专用,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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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食品运输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运输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的协同监管机制。研究制定运输电子联单管理要求,加强交付、装卸、运输管理和运输工具日常管理,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压实各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有效防范食品在运输过程中污染变质的风险。
完善进口食品风险联防联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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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进口食品部门监管联动:当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时,海关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控制措施。市场监管部门若发现国内市场上销售的进口食品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在生产加工环节发现企业将进口的非食品原料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防控措施,依法依规处置并向同级海关通报。有关部门应依职责加强对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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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监管制度:商务部要会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负面清单,将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食品以及因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启动应急处置的食品等列入负面清单并实时调整。海关要根据市场监管部门需要,按规定提供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及境内服务商等相关信息,及时开展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等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责任。
本文围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意见展开,分别从食品贮存、运输、进口三个方面介绍了具体的监管要点和措施,旨在全方位保障食品安全,为消费者营造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