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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5日起,食品生产与集中用餐单位监管新规正式落地,市场监管总局出新规,食品生产经营与集中用餐监管双保障

4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包括新规修订的背景、主要修改内容以及两部规定的区别等。

4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了一场备受瞩目的专题新闻发布会。在此次发布会上,食品安全总监孙会川透露了重要消息,近期总局修订出台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同时还专门制定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这两部规定均将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

4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图片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自2022年9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颁布实施以来,通过抓住“关键少数”,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履行岗位职责,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然而,在推动落实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孙会川表示,部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任落实还不够精准有力,对风险管控工作制度机制的执行、理解上存在偏差。基于此,市场监管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此次修改主要涵盖三个方面。

首先,调整了规章的适用范围。充分考虑到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特点,并结合监管实际,将本规章的适用范围聚焦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同时另行制定了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此外,着眼全链条监管,将从事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也纳入到本规章参照适用的范围。

其次,强化了制度的有效执行。强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要结合实际情况,不能照搬照抄,并且要对照清单每天进行检查。明确“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这三项工作制度仅限生产经营期间执行,同时可以将这一制度与企业内部已有的工作制度有机结合,避免出现“两张皮”的情况,减轻企业负担。

最后,细化了管理责任的要求。补充完善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定义,明确食品安全总监应由企业的管理层人员担任。对于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每年参加培训的时间,监督抽考的方式、内容等,都作出了明确要求。

对于此次专门单独制定的《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孙会川介绍,主要是因为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机关食堂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社会关注度高,一直是食品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出台这部规定是对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系统治理、综合施策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必然要求。孙会川还介绍了这部规定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定的主要区别。

一方面,厘清了各方的责任。将集中用餐单位供餐方式概括为单位食堂自营、委托承包经营、从供餐单位订餐这三种形式。对于委托承包经营这种方式,用餐单位、承包方都应该按照规定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坚决治理目前部分单位存在的“一包了之”“只包不管”的现象。

另一方面,强调了学校食堂的责任。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依法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情况做了细分。其中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要求,也严于机关食堂等其他集中用餐单位。

本文介绍了市场监管总局于4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两部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包括修订背景、主要修改内容以及两部规定的区别。新规旨在进一步压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监管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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