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三个规定”展开,着重对其中《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进行了详细解读,包括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司法人员记录的保护与责任、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后果以及“领导干部”的范围等内容。
“三个规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是由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先后印发的一系列规定。具体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从即日起,我们一同深入了解有关防止干预司法活动的“三个规定”。今天,我们重点来学习“三个规定”中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问:领导干部的哪些行为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答:以下这些行为都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 在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如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 要求办案人员或者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问:司法人员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受保护吗?
答:司法人员如实记录受法律和组织保护。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问: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将会承担什么后果?
答:会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若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的,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答: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领导干部对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应当承担什么后果?
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是否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
答:应当纳入,并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问:《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的“领导干部”都包括哪些?
答:包括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本文围绕“三个规定”中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进行了全面解读,明确了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表现、司法人员记录的相关保护与责任、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应承担的后果以及“领导干部”的范围,有助于人们深入了解该规定,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