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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中院判“低头族”摔倒索赔案,明确场所责任范围

本文围绕一起因顾客用餐结束离开餐厅时低头看手机摔倒,要求餐厅赔偿的健康权纠纷案展开,介绍了一审、二审的判决结果及法院的相关观点,同时强调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和人们应有的安全意识。

在现代生活中,不少人都养成了边走路边刷手机的习惯。然而,这种习惯也容易让人因一时疏忽而被绊倒。那么,一旦发生此类情况,伤者的损失究竟该由谁来承担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备受关注的健康权纠纷案。一名顾客在用餐结束离开餐厅时,由于一直低头看手机,不慎摔倒。随后,该顾客要求餐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一系列费用。

一审: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其摔倒的原因是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餐厅和商业管理公司在这起事件中并没有过错,所以不能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定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女士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上海一中院在审理此案时指出,行走时低头看手机的行为,会给行为人自身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李女士在摔倒前一直持续低头看手机,这种行为本身就给自己制造了安全风险。同时,气象资料和监控视频都显示,事发时现场不存在其他足以影响步行安全的客观干扰因素,台阶区域也没有明显的异常情况。此外,宾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在合理的限度内,不能过于苛刻。李女士就餐完毕后离开餐厅,餐厅商家对于她在通行过程中低头看手机的行为既无法预判,也无法进行控制。

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李女士诉请,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审判员刘佳强调,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无限责任,而是以合理风险防范为边界。经营者需要对场所内潜在的危险尽到提示、消除等合理义务,但不需要为消费者自身过错导致的损害承担责任。行走时低头操作手机,是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漠视,这种行为会将自己置于可预见的风险之中。

在日常生活中,台阶、路面等公共设施难免会存在正常使用的痕迹。只要这些设施的设计、维护符合规范,不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就不能苛求管理者做到“绝对安全”。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持高度负责的态度,遵守安全健康的日常行为规范,时刻看清脚下的路,不要成为“低头族”。

本文通过介绍一起“低头族”餐厅摔倒索赔案的一审、二审判决情况,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以合理风险防范为边界,强调人们应增强自身安全意识,不做“低头族”,对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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