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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伪劣灭火器背后的安全隐患 严惩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行为,保障公共安全

最高人民检察院曝光的一起生产、销售伪劣干粉灭火器案例展开,介绍了案例判决情况,强调了灭火器对公共安全的重要性,列举了相关法律法规,并提醒大家如何查询消防产品是否合格。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社会曝光了一起令人触目惊心的生产、销售伪劣干粉灭火器案例。灭火器,作为扑救初起火灾的“第一道防线”,本应是守护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可靠屏障,然而却有一些无良商家为了一己私利,不惜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

典型案例

2024年4月28日,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一十万元;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一审宣判后,陈某某提出上诉,不过在2024年7月29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一判决彰显了法律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公共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灭火器作为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一环,对于控制火势发展、减少火灾损失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如果灭火器质量不过关,在火灾发生时无法正常发挥作用,那后果将不堪设想。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最后,提醒大家,如果您想查询自己购买的消防产品是否为合格产品,可登录“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网址http://www.cccf.com.cn),查询核对所购买的消防产品是否属于网站上备案的产品。凡有备案的产品一般都为合格产品。

本文通过曝光生产、销售伪劣干粉灭火器案例,强调了灭火器对公共安全的重要性,同时列举相关法律法规,展示了法律对这类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最后提醒大家通过正规渠道查询消防产品的合格情况,以保障自身及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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