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李店法庭审理的一起初中生骑电动车致人重伤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详细介绍了事故发生的经过、法院的判决结果以及相关法条依据,最后法官给出了针对未成年人交通安全的提醒。
近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李店法庭审理了一起令人痛心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主角竟是几名初中生,他们骑电动车的不当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小郑、小黄、小李、小方这四名同学是同一初中的学生。在2024年3月24日下午,青春年少的他们互相邀约去公园游玩。小郑驾驶着二轮电动车载着小黄,小李也驾驶着二轮电动车载着小方,然而他们却做出了一个危险的举动——在公路上逆向行驶。当他们行驶至公园前路段时,意外发生了,小郑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与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猛烈相撞,巨大的冲击力致使王某重伤。
资料图
事故发生后,王某的情况十分危急,被紧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这一场事故让王某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他花费了医疗费19万余元,而且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被评定为五级伤残。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郑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由于双方始终未能就赔偿金额协商一致,无奈之下,王某将小郑、小黄、小李、小方的监护人均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9万元。
法院判定:家长赔偿69万元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小郑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且小郑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因此,对于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小郑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然而,事故发生时,小郑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小郑应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但小郑父母作为小郑的法定监护人,未能举证证实在小郑实施侵权行为时已尽到监护职责,也未举证证明小郑有财产支付本案赔偿费用。所以,小郑父母依法应对小郑在监护期间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考虑到小郑父母的赔偿能力以及王某的身体状况,法院确定暂时给付5年护理依赖费用,判决小郑父母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万余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法官提醒
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肩负着抚养、教育与保护的重大责任。若因监护失职导致他人受损,就需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为此,父母应加强对孩子的监督和教育,提高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
一方面,父母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为孩子树立良好的榜样;另一方面,坚决不为未满16周岁的子女提供电动车,杜绝违规骑行的情况发生,从而全方位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
本文通过一起初中生骑电动车致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介绍了事故经过、法院判决结果,阐述了相关法律依据,最后法官提醒家长要履行好监护职责,提高孩子交通安全意识,以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