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一起初中生骑电动车逆行致人重伤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展开,详细介绍了事故发生经过、责任认定、法院审理依据以及最终判决结果,同时提醒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和交通安全教育。
在3月26日,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李店法庭对一起颇为引人关注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了宣判。这起案件是由一名初中生骑电动车逆行致人重伤而引发的,最终,家长被判定赔偿69万元。
小郑、小黄、小李、小方是同一所初中的学生。在2024年3月24日下午,他们四人相互邀约,打算前往公园游玩。小郑驾驶着二轮电动车,上面载着小黄;小李同样驾驶着二轮电动车,载着小方。令人担忧的是,他们在公路上选择了逆向行驶。当行驶到公园前的路段时,小郑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与王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了猛烈相撞,这一撞致使王某身受重伤。
事故发生之后,王某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住院治疗期间花费了医疗费19万余元。经过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王某被评定为五级伤残。
之后,交警部门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认定,确定小郑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然而,关于赔偿金额的问题,双方始终未能协商一致。于是,王某将小郑、小黄、小李、小方的监护人均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总计达到109万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受到法律严格保护的。小郑驾驶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受伤,并且小郑在这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因此,对于王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损失,小郑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监护人尽到了监护职责的,则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若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进行赔偿。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相应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在这起事故发生时,小郑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按照法律规定,小郑应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但是,小郑的父母作为小郑的法定监护人,未能举证证实在小郑实施侵权行为时已尽到监护职责,也没有举证证明小郑有财产可以支付本案的赔偿费用。所以,小郑的父母依法应对小郑在监护期间对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在综合考虑小郑父母的赔偿能力以及王某的身体状况后,确定暂时给付5年的护理依赖费用,判决小郑父母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万余元。
承办这起案件的法官提醒广大家长: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肩负着抚养、教育与保护的重要责任。如果因为监护失职而导致他人受到损害,那么就需要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父母应当加强对孩子的监督和教育,提高孩子的交通安全意识,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初中生小郑骑电动车逆行致王某重伤的交通事故案件,经交警认定小郑负全责,因赔偿协商无果王某起诉。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考虑小郑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及其父母监护情况,判决小郑父母赔偿69万余元。案件警示家长要尽到监护责任,加强孩子交通安全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