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一起投标保证金合同纠纷案展开,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法院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同时对投标保证金的概念、作用进行了解释,并附上相关法律条文,旨在为读者解答投标保证金退还及损失赔偿等方面的疑惑。
在招投标活动中,许多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什么是投标保证金?它又有着怎样的作用呢?如果投标人未中标,投标保证金能否退还?甚至,能否要求支付逾期退款损失呢?近日,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就为大家解开了这些疑惑。
01 基本案情
时间回溯到2021年6月30日,原告重庆A公司为了参与投标被告贵港B公司的某某工程项目,严格按照被告《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其支付了50000元的投标保证金。这份《招标文件》详细载明了案涉项目的工程地点、投标保证金金额、投标保证金退还时间以及开标时间等重要内容。然而,在后续的投标过程中,原告并未中标。按照约定,被告应退还投标保证金,但被告却未依约履行。原告多次催告,均没有得到满意的结果,无奈之下,只能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贵港B公司在法庭上辩称,对于退还50000元投标保证金这一点没有异议,但对于逾期退款损失存在不同看法。被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违约金,而且投标文件要求原告需提出书面退还保证金申请后,被告才会予以退回,而截至目前原告并未提出申请,所以被告不应当承担违约金。
02 法院审理
法院在经过详细的审理后认为,原告请求被告退还50000元保证金,被告对此并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支持了原告的该项诉请。接下来,关于逾期退款损失问题。原告提供的《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确定中标单位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至未中标投标人基本账户”,同时还提到“开标时间为2021年7月10日”等内容。按照这个规定,被告在开标后,应在2021年7月24日前退还原告的保证金。
然而,被告却没有按照约定退还保证金,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虽然《招标文件》中并未约定逾期退还保证金的违约责任,但被告的违约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保证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因此,原告请求被告从2021年8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标准承担该保证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03 法官说法
法官解释道,“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递交的,用于约束投标人履行其投标义务的一种担保。其实质是为了避免因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随意撤销投标、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等失信行为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其目的在于维护招标投标关系的稳定,保证招标投标活动能够有序进行。在本案中,招标人未依法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属于无理由不当占有,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文通过介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投标保证金合同纠纷案,明确了投标保证金的概念、作用,以及未中标后保证金退还和逾期退款损失赔偿的相关问题。法院依据《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判定被告应退还保证金并承担逾期退款的利息损失,彰显了法律对合同约定的维护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