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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突出问题,实施办法为公平竞争审查“划红线”

本文围绕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展开,介绍了该办法的施行时间、具体内容,包括对审查标准的细化、针对突出问题的规定以及政策衔接等方面,旨在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进一步加强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力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进程,近日,市场监管总局重磅发布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于4月20日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共计48条内容,它在《条例》的总体框架之下,对公平竞争审查的各个方面进行了全面且细致的完善。具体涵盖了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关键环节。

在18日举办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上,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周智高强调,在《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实施过程中,审查标准的精准把握至关重要。这不仅关系到《条例》落实的实际效果,更关系到《条例》执行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针对这一情况,《实施办法》明确划定了红线底线。它对《条例》确立的4个方面19项审查标准进行了逐一细化,详细规定了66项政策措施中绝对不得包含的内容,清晰明确了各项禁止性规定的具体表现形式。

周智高举例说明,《实施办法》将“不得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这一规定进行了细致的细化。具体明确为明确要求或者暗示、限定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条件、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和名录库、通过奖励性或者惩罚性措施限定交易等5种不得实施的具体行为。这些行为涵盖了当前监管执法中发现的限定交易问题的主要类型,极大地方便了各地区、各部门在审查工作中对照理解和准确把握。

18日当天,市场监管总局专门召开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专题新闻发布会。

《实施办法》始终坚持问题导向,紧密围绕当前不当干预市场竞争的突出表现,特别是针对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相关问题,深入研究并细化审查标准,积极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

比如,目前企业对于部分地方强制要求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的现象反映较为集中。《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严禁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坚决杜绝实施变相强制的行为。

在备受关注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实施办法》也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它明确指出,不得要求优先采购本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将经营者取得业绩、奖项荣誉、缴纳税收社保的区域及注册地址等作为招标、加分条件,也不得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同时,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和响应时间等。

此外,《实施办法》还高度注重政策衔接,全力保障规则的统一。

周智高指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涉及范围极为广泛。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资质标准、监管执法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都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因此,在《实施办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特别注重加强与有关政策制度的衔接,以增强制度规则的统一性。”

例如,在市场准入部分,《实施办法》加强了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衔接。明确规定了不得在负面清单之外违规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加市场准入审批环节和程序、违规增设市场禁入措施等具体情形。

又如,《条例》明确禁止违法违规给予特定经营者选择性、差异化的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周智高表示,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方在出台经济促进、招商引资等政策时,对这一要求的把握不够准确。有的地方搞变通、“打擦边球”,而有的地方则采取“一刀切”的方式,一律禁止财政奖补行为。这些做法都是不准确的。

此次出台的《实施办法》,一方面规定不得以外地经营者将注册地迁移至本地、在本地纳税、纳入本地统计为条件实施财政奖励或者补贴;另一方面,明确了“特定经营者”的内涵,即“在政策措施中直接或者变相确定的某个或者某部分经营者,但通过公平合理、客观明确且非排他性条件确定的除外”。

周智高表示:“这样的规定,既有利于有效遏制招商引资中的恶性竞争行为,同时也有利于加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同配合,推动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进一步增强政策实施的效能。”

本文介绍了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该办法将于4月20日施行。其在《条例》框架下细化完善多方面内容,明确红线底线,针对不当干预市场竞争问题细化审查标准,还注重政策衔接。此办法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加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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