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一名火腿腌制人员彭某某为防蚊虫和生蛆,在腌制腊肉、火腿、猪脚时使用敌敌畏,后被检测出食品含毒,最终被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刑并处罚金的事件。
3月22日,南都记者从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令人震惊的食品安全案件。有一名长期从事火腿腌制工作的人员,为了一己之利,竟然采取了极其危险且违法的手段来处理腌制食品。
具体来说,该涉事人员彭某某,以每吨1500元的加工费,在自己家中的冷库为周某、彭某成腌制腊肉、火腿、猪脚等猪肉腌制品。这些腌制品腌制完成之后,是准备运往外地进行出售的。然而,在腌制过程中,为了防止蚊虫叮咬和生蛆这一简单目的,彭某某竟然使用喷壶将稀释后的“敌敌畏”喷洒在了腊肉、火腿、猪脚上。这种做法完全无视了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2024年6月4日,昭通市巧家县公安机关就从彭某某腌制的猪肉制品中取样了7个样本并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结果令人触目惊心,7个样品中全部检测出含有敌敌畏成分。这意味着彭某某腌制的这些食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同年11月7日,昭通市巧家县公安机关将这起案件移送至曲靖市会泽县公安局进行侦办。会泽县公安局对彭某某腌制的猪肉制品进行了提取、扣押等操作。经过仔细统计,共计扣押了火腿2309.6公斤、猪脚89.6公斤、五花肉222.6公斤。随后,公安机关从依法扣押的猪肉腌制品中取样42个样本再次委托鉴定。这次鉴定结果显示,有29个样本检出敌敌畏成分,虽然有13个样本低于定量限未检出,但这依然无法掩盖彭某某行为的严重性。经对彭某某腌制的猪肉制品进行价格鉴定,这些问题食品价值达到了105762元。
法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经构成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被告人彭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会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彭某某做出了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000元,同时要求其退缴违法所得7400元。
这起案件为食品行业敲响了警钟,食品安全关乎民众的生命健康,任何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彭某某为了防止蚊虫叮咬和生蛆而使用敌敌畏腌制食品,最终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提醒食品从业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食品的安全与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