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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卡“变身”电诈销赃利器,法院敲响警钟,警惕!加油卡背后的电诈洗钱陷阱

在“断卡行动”遏制电信网络诈骗蔓延态势后,犯罪分子利用加油卡销赃的新手段。以上海普陀区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为例,详细介绍了案件经过及判决结果,最后法官给出了针对防范加油卡成为电诈销赃工具的相关建议。

近年来,我国多部门联合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两卡交易”,这一举措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遏制了电信网络诈骗的猖獗蔓延。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犯罪分子为了躲避资金链的查控,转移诈骗资金的手段变得愈发隐蔽。其中,一种以电诈资金办理充值加油卡,再进行转移销赃的新手段悄然滋生。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以加油卡为销赃工具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某一天,蒋某的微信上突然收到一个陌生人的好友申请。陌生人称可以为蒋某提供一份兼职工作,只需帮公司跑跑腿,就能轻松赚取一笔辛苦费。值得一提的是,蒋某曾因向他人出借名下银行卡,用于转移电诈资金,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可以说,蒋某在这方面也算是“经验丰富”了,他心里清楚事情没那么简单,但面对好处费的诱惑,他还是决定冒险一试。

第二天,蒋某按照陌生人的指示,携带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名为“杨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来到某加油站。他向工作人员谎称自己是持卡人杨某,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办理了加油卡。随后,在陌生人向油企账户转账后,蒋某凭借转账凭证,往加油卡内充值了65万元。

经公安机关深入调查发现,陌生人用于加油卡充值的这65万元,竟然是电信网络诈骗得来的赃款。这些充值后的加油卡,很快在某网络二手平台上以“优惠加油”的幌子进行销赃,仅仅三天时间,就全部出售完毕。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蒋某明知这些钱是犯罪所得,仍然伙同他人进行转移,情节十分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当受到惩处。综合考虑蒋某是累犯、从犯,以及他在法庭上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给出以下建议:

加油卡由于具有流通性强、变现速度快、购销分离等特点,正逐渐被犯罪分子盯上,成为他们洗白网络电信诈骗不法资金的新载体。我们必须高度警惕加油卡异化为电信诈骗销赃的新工具,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一、强化企业购卡审核义务,筑牢反洗钱第一道防线

石油销售企业在开展加油卡发行业务时,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客户身份的识别。在本案中,蒋某使用伪造的企业材料就成功办理了加油卡,这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部分企业在售卡审核环节存在漏洞。因此,建议石油企业加大对企业购卡行为的审核力度,仔细核实领卡人授权材料及身份信息。对于同一领卡人多次、连续、大额领卡充值的情况,要及时发出预警,必要时向公安、工商、税务等监管部门反映。

二、压实网络平台监管责任,切断销赃信息传播链

各类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加大技术反制与网络监管的力度,提升对加油等类似优惠充值信息的甄别和审核能力。对可能存在销赃情况的敏感词汇进行监控,定期开展审核工作,压缩销赃变现信息的生存空间。同时,要完善投诉举报响应机制,一旦发现可疑交易,及时采取下架商品、封禁账号等措施。

三、增强公民法律风险意识,远离洗钱犯罪陷阱

《刑法》第312条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资金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广大公众来说,首先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在求职或交易过程中,遇到来路不明、不合常理的兼职机会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坚决摒弃“贪图小利、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千万不要因小失大,避免因转移犯罪所得而成为犯罪分子电信网络诈骗的下游帮凶。

本文通过上海普陀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利用加油卡销赃的案件,揭示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的新手段。同时,法官从企业购卡审核、网络平台监管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等方面给出了防范建议,旨在提醒社会各界警惕加油卡成为电诈销赃工具,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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