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对《淄博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修订展开,介绍了修订的背景、具体修订内容、执行时间以及“商转公”贷款直转银行名单等信息。
《关于修订〈淄博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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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进一步扩大“商转公”贷款的受益范围,切实减轻缴存职工的还贷资金压力,从而提振消费,淄博市结合职工需求调研情况,经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2024年11月1日开始执行的《淄博市个人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淄住发〔2024〕33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扩大适用人群范围
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修订为“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缴存(含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这一修订意味着,允许异地缴存职工将在淄博市办理的商业住房贷款转为住房公积金贷款,让更多职工能够享受到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
二、调整逾期记录认定标准
将第六条(二)“原商业贷款正常还款,无逾期记录”的规定修订为“借款申请人信用记录中关于逾期次数的认定标准,参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现行政策执行”。具体来说,连续逾期三期以上或累计逾期六期以上的(拖欠年费的除外),不得准予申请贷款;连续逾期三期以内(含三期),累计逾期六期以内(含六期),且申请贷款前所有逾期金额已还清的,准予申请贷款。这一调整更加人性化,考虑到了一些职工可能出现的短期逾期情况。
三、放宽借款申请人范围
将第六条(三)“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及所购住房的产权人”的规定修订为“借款申请人应为原商业贷款的主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且为所购住房的产权人”。这一修订使得更多参与购房贷款的人员有机会申请“商转公”贷款。
四、取消分阶段受理限制
将第六条(五)“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符合业务受理时限要求。按照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先后顺序分阶段受理:2025年3月1日前受理商贷发放日期在2019年1月1日前的商转公贷款业务;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受理商贷发放日期在2021年1月1日前的商转公贷款业务;2025年7月1日起受理所有符合条件的商转公贷款业务”的规定修订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均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不再按照原商业贷款发放日期先后顺序分阶段受理”。这一举措大大提高了业务办理的灵活性和便捷性。
本通知自2025年4月1日起正式执行。
附件:“商转公”贷款直转银行名单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齐商银行、青岛银行、东营银行、恒丰银行、渤海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兴业银行。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3月28日
本文围绕淄博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办法部分条款的修订展开,阐述了修订背景是为发挥公积金保障作用、扩大受益范围和减轻职工压力。详细说明了四项修订内容,包括扩大适用人群、调整逾期记录认定、放宽借款申请人范围和取消分阶段受理限制,同时明确了通知执行时间和“商转公”直转银行名单。此次修订体现了政策的优化和惠民导向,有助于更多职工享受公积金贷款优惠。本文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