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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惹纠纷,法院判决彰显公平正义 生育约定引发诉讼,法院判女方获房产份额

阿威与阿珍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阿珍产下子女后阿威将名下房屋50%所有权赠与女方。阿珍生育女儿后阿威未履行加名登记,双方离婚后阿珍起诉。庭审中阿威提出协议无效及有撤销权的观点,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

在婚姻的世界里,有时候会因为一些约定和承诺引发一系列的纠纷。阿威与阿珍(此处均为化名)在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出于对未来生活的某种考量,双方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这份协议中明确约定:一旦阿珍产下子女,阿威同意将自己名下房屋的产权证上添加女方为共同权利人,并且把该房屋50%的所有权赠与女方。

时光流转,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阿珍顺利产下一女。这本该是一件充满喜悦的事情,然而,阿威却并未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房屋加名登记。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感情逐渐出现裂痕,最终因感情不和而选择离婚。离婚之后,阿珍就阿威未履行婚内财产协议这一缘由,毅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庭审的过程中,阿威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生育本身是夫妻双方共同的权利和义务,而将生育作为合同的对价,这种做法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所以该协议应当属于无效协议。并且,即便法院认为这份合同是有效的,对于这样一份赠与合同,他自己也有权任意撤销。

法院在经过详细的审理之后,给出了专业的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夫妻间赠与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像本案中这种以生育为条件的夫妻间赠与合同,其目的与一般的夫妻间赠与合同是有所不同的。它的目的不仅仅在于维护良好的婚姻关系,更重要的是对生育子女的女方进行照顾与补偿。即便婚姻关系解除了,女方生育子女的这个事实是不容否定的,而且双方作为子女父母的人身关系依然存续。从这个角度来看,履行合同仍然能够达到照顾、补偿女方的目的。

法院进一步分析指出,本案所涉及的协议书并没有对双方的生育权进行限制,既没有强制双方生育子女,也没有阻止双方生育子女,同时也没有对双方的其他人身权利进行限制。本质上来说,这份协议是在双方生育子女的前提之下,阿威自愿履行赠与的义务。所以,该协议并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应当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

关于阿威对于此赠与协议是否有任意撤销权的问题,法院也进行了全面的考量。其一,相应条款是阿威自愿在阿珍生育子女之后,将案涉房屋50%的产权份额赠与阿珍。如今双方的女儿已经出生,阿威理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赠与的承诺。其二,协议书涉及阿珍所生子女与阿威的特殊身份关系问题,该条款不应该适用法律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其三,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恪守承诺。综合以上因素,法院认定阿威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法律和事实作出了判决,判定案涉房屋50%的份额归阿珍所有,同时要求阿威配合办理房屋产权的变更手续。

本文围绕阿威与阿珍的婚内财产协议纠纷展开,阿威以生育为合同对价违反公序良俗及有任意撤销权为由抗辩,法院经审理认定协议合法有效,阿威不享有任意撤销权,最终判决阿珍获得案涉房屋50%份额,体现了法律对合同约定及女方合法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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