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于3月28日发布相关决定,对88件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修改、废止,阐述了修改、废止的主要内容,还提及了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过渡期安排以及同步发布的修订后的相关规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公司法》的相关要求,中国证监会在3月28日采取了一系列重要举措。当日,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以及《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这两份重要决定对多达88件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的“打包”修改与废止,并且这些修改和废止自公布之日起便开始施行。
此次集中修改和废止涉及的内容较为广泛,有着诸多重要的调整。结合新《公司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部分内容进行了删除和明确。比如,删除了有关上市公司监事会、监事的规定,同时明确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审计委员会或者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机构。
在规则调整方面,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则中有关公司治理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同时,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则中有关独立董事的规定也做了相应调整。此外,还对文字表述以及引用的新《公司法》条文序号等进行了优化。在废止文件方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以及《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被正式废止。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由于近期将与相关规则进行联动修改,所以不再纳入此次“打包”修改的范畴。
实际上,在前期,中国证监会就已经发布了有关上市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等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过渡期安排。相关主体依据本次发布的制度规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2026年1月1日前将内部监督机构调整到位即可。另外,在发布上述决定的同时,中国证监会还同步发布了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这两份修订后的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本文围绕中国证监会为贯彻新《公司法》,于3月28日对88件证券期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修改、废止展开。介绍了修改和废止的具体内容,包括删除部分规定、调整规则等,还提及了内部监督机构调整的过渡期安排以及同步发布的修订后规则。这些举措将对证券期货市场的相关主体产生重要影响,推动市场更好地适应新《公司法》的要求。本文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