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市场监管局灵城市场监管所处理一起因药品销售价格差异引起的消费纠纷。投诉人李老先生发现同款药膏在不同药店售价相差近一倍,向监管所反映后,工作人员展开调查,查明原因并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同时监管部门也给出了消费提醒。
3月27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市场监管局灵城市场监管所了解到,近日该所处理了一起因药品销售价格差异而引发的消费纠纷。同款药膏在不同药店的售价竟相差近一倍,这究竟是否正常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事情的来龙去脉。
3月17日上午,投诉人李老先生拨通了灵城市场监管所的电话。他向工作人员反映,自己刚在灵山县灵城街道和平路某药店花180元购买了4盒4片装的“康缘®复方南星止痛膏”,算下来每盒售价45元。然而,就在两天前,他在别的药店购买同款药膏时,每盒只需27元。李老先生觉得这家涉诉药店药品售价过高,便要求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处理。
当天,李老先生来到灵城市场监管所,满脸气愤地将在涉诉药店购买的药膏、购物小票以及之前购买的药膏外包装一并交给工作人员,并说道:“不同药店价格有差异我能理解,但是相差18元,将近一倍了,这也太离谱了。”
图为涉诉康缘®复方南星止痛膏及价格公示牌。
当天下午,工作人员马不停蹄地来到涉诉药店进行调查核实。他们发现,该药店货架上张贴有“康缘®复方南星止痛膏”的价格公示牌,牌子上的药膏名字和价格与李老先生提供的购物小票上信息一致。但令人疑惑的是,价格公示牌上标示的药膏规格为“5S”(即5贴),产品编号为91327。工作人员在药膏货架上仔细翻找了一番,却始终未找到同款4片装药膏的价格公示牌。面对工作人员的询问,被投诉人也承认确实没有4片装的“康缘®复方南星止痛膏”价格公示牌。
随后,工作人员进一步仔细查看该药店采购系统、销售系统以及2种规格的“康缘®复方南星止痛膏”。这一查,真相逐渐浮出水面。原来,该药店根本没有4片装“康缘®复方南星止痛膏”的入库记录和销售记录,只有5片装的。4片装的购进票据上标示产品编号为52755,零售价30元,这与价格公示牌的产品编号、价格均不一致。而5片装的编号为91327,零售价45元,与价格公示牌标示的一致。被投诉人解释称,是该店药品验收员错将4片装规格的药膏当成5片装规格的入库,而店员在结算时也没有发现这个错误,这才导致多收取了李老先生60元购买费用。
工作人员现场向被投诉人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并严肃指出其存在的问题:未依法对4片装的“康缘®复方南星止痛膏”进行明码标价,还以5片装的价格将4片装的药膏销售给消费者。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李老先生要求其适当赔偿是有法可依的。
图为调解现场。
3月19日,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在调解现场,被投诉人诚恳地向李老先生承认错误并致以诚挚的歉意,这一举动取得了李老先生的谅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投诉人补回2盒药膏并额外补偿130元给李老先生。
同时,工作人员现场责令被投诉人立即改正错误,对4片装药膏进行明码标价。考虑到被投诉人并非蓄意进行价格欺诈,且事后能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案,还取得了消费者的谅解,工作人员最终对被投诉人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药品销售实行市场条件价,同样的产品在不同的药店价格略有变动属于正常现象。但如果价格相差悬殊,消费者应多留个心眼,仔细查看商品是否有价格公示牌,价格公示牌所标示的信息与商品信息是否完全一致,以免“付错钱”造成经济损失。在购买商品时,消费者还应收集好票据及其他证据材料,便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围绕广西灵山一起药膏售价差异引发的消费纠纷展开,市场监管所工作人员通过调查查明是药店工作失误导致多收费,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同时,监管部门提醒消费者面对药品价格差异要谨慎消费、注意留证维权,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