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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隆平题字商业使用引纠纷,两公司不正当竞争败诉

本文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五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展开,详细讲述了万某集团公司和江西万某实业公司未经许可擅用“袁隆平”题字宣传大米商品,被某农业高科技公司起诉,历经一审、二审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过程,还阐述了该案件的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了第五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引人关注的不正当竞争案浮出水面。在这起案件中,有两家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商品外包装上以题字落款等形式商业化使用“袁隆平”姓名,最终被法院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袁隆平院士作为我国杂交水稻育种专家、世界杂交水稻之父,其姓名具有极高的社会影响力和商业价值。生前,袁隆平院士与某农业高科技公司签署了《袁隆平品牌权许可使用协议》,授权该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独占使用其姓名权。然而,万某集团公司和江西万某实业公司,它们与某农业高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之处。这两家公司在大米等商品的外包装以及网络宣传中,使用了“国米万年贡 袁隆平题”字样进行宣传销售。

某农业高科技公司发现这一情况后,果断提起诉讼。该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等。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判定,万某集团公司、江西万某实业公司需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袁隆平”姓名及签字包装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要立即删除不正当使用“袁隆平”姓名及签字的宣传内容。此外,这两家公司还需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不过,万某集团公司和江西万某实业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随后提起了上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二审法院认为,在被诉侵权商品上以题字落款等形式使用“袁隆平”字样属于商业化使用。袁隆平院士的姓名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姓名,某农业高科技公司享有对“袁隆平”姓名的相关商业使用权益。而万某集团公司和江西万某实业公司在未获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袁隆平”姓名进行商品宣传和销售,这种行为容易引人误认为其产品与袁隆平院士或某农业高科技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从而构成商业混淆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某农业高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针对该案的典型意义进行了阐明。本案判决明确了商业化使用知名育种家姓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标准,为类似纠纷提供了裁判指引。该判决切实贯彻了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有力维护了知名育种家姓名的商品化权益,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有助于营造健康公平的市场环境。

万某集团公司和江西万某实业公司未经许可擅用“袁隆平”题字宣传商品,被某农业高科技公司起诉,经一审、二审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最高法发布该典型案例,明确了相关法律标准,维护了知名育种家姓名商品化权益,对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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