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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鹏受贿6043万余元,大庆中院一审判决出炉!

2025年3月18日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晓鹏受贿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的情况,包括其犯罪事实及判决结果。

在2025年3月18日这一天,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了一场备受关注的一审公开宣判。此次宣判的对象,是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晓鹏受贿案。

经过严谨的审判流程,最终法庭做出了公正的判决。对被告人李晓鹏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且还处以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同时,对于其受贿犯罪所得的财物以及产生的孳息,也依法予以追缴,全部上缴国库。

经过深入的审理查明,在1994年至2021年这漫长的时间段里,被告人李晓鹏利用自己担任的多个重要职务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他曾担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郑州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工商银行党委委员、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行长,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一系列要职。他凭借这些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在贷款授信、企业融资、业务承揽等诸多重要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的财物经过核算,共计折合人民币6043万余元。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被告人李晓鹏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必须依法进行惩处。不过,考虑到李晓鹏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表现出了认罪悔罪的态度,并且积极退赃,目前赃款赃物已经全部被追缴。基于这些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庭根据这些情况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文围绕中国光大集团原董事长李晓鹏受贿案展开,介绍了2025年3月18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宣判结果,其因受贿罪获刑十五年并处罚金,详细阐述了他在1994 – 2021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的犯罪事实,同时说明了鉴于其认罪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该案件彰显了法律对受贿犯罪的严肃惩处,警示公职人员要廉洁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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