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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法院通报涉消费欺诈案:电视购表不符获赔

北京石景山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了一起涉消费欺诈典型案例。消费者周某通过电视营销节目购买手表,收到的手表与宣传不符,法院认定商家构成欺诈并判决其退还货款及支付三倍赔偿款,同时法官解析了电视购物相关法律问题。

3月19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召开了一场新闻通报会,会上通报了该院所涉及的消费欺诈典型案例。其中有一起引人关注的案件,一位消费者通过电视营销节目购买了两只手表。当消费者满心欢喜地拿到货后,却惊讶地发现,这两只手表与节目中所宣传的手表有着很大出入。于是,消费者毅然决然地将此事诉至法院。

在这起案件里,被告某公司在电视营销节目中大力宣传售卖真钻机械金表。该公司宣称,手表肉眼可见的金色部分全部是实心足金,这一宣传吸引了众多消费者的目光,其中就包括原告周某。周某看到节目后,被手表的宣传所打动,通过电话热线以738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只手表。然而,当周某收到手表后,仔细查看鉴定证书却发现,手表黄色部分仅仅是表面金,并非节目中着重宣称的实心足金。不仅如此,销售手表的某公司还拒绝向原告提供“原装进口”的报关单等进口审批手续。原告周某认为,被告在节目中宣传的手表与实物严重不符,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消费欺诈,所以将某公司告上了法院。

石景山法院对此案进行了认真审理。法院认为,原告周某是在电视购物频道中看到被告展示的手表样品后才决定购买的,那么被告交付的手表就应该与其在电视宣传中的质量相同。被告在电视购物频道宣传其售卖的手表所有金色部分均为足金打造,并且在庭审时也自认了此项事实。但实际邮寄到原告手中的手表却仅为表面金,被告的这一行为明显已经构成了欺诈。基于此,法院判令原告退还两块金表,被告退还原告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款。

法官对这起案件进行了解析。法官表示,电视购物凭借其现场感染力和便捷的订购方式,吸引了广大消费者购买产品。电视购物合同可以构成凭样品买卖合同,产品销售者在某个时段、某个电视台播放产品广告,会使消费者产生特定认识,进而购买广告中的商品。消费者通常会凭借商家的广告说明与自己购买的商品是否一致来判断标的物质量是否达标。在本案中,被告交付的手表与其在电视宣传中的质量并不相符,该项行为已构成欺诈。人民法院一直严厉打击电视购物模式下的消费欺诈行为,目的就是为了妥善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力助推零售电商模式规范发展。

北京石景山法院通报的一起涉消费欺诈案例展开,消费者购买的手表与宣传不符,法院认定商家欺诈并判决赔偿。这不仅体现了法院对消费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也提醒消费者在电视购物等场景中要警惕欺诈陷阱,同时有助于推动零售电商模式的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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