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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证监局严惩股民操纵证券市场,近4亿罚单敲响警钟 天津证监局重罚徐阳,操纵证券市场违法成本飙升

本文聚焦天津证监局对股民徐阳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详细介绍了违法事实、处罚决定,分析了被罚原因可能为“幌骗交易”,还列举了今年以来证监会开出的多张亿元大罚单,凸显监管对操纵市场行为的严厉打击。

近日,一则重磅消息从天津证监局传出。天津证监局正式公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针对股民徐阳操纵证券市场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了极为严厉的处罚,此次合计罚没金额接近4亿元之巨。

天津证监局经过深入调查后查明,徐阳存在一系列违法事实。在涉案期间,徐阳控制并使用了多个证券账户,通过虚假申报这种不正当手段操纵多只股票。凭借这种违法操作,他合计获利高达9897.29万元。这些违法事实并非空穴来风,有询问笔录、情况说明、有关合同、证券账户资料以及银行流水等大量确凿的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其违法行为。

天津证监局认定,徐阳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经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面对处罚,徐阳提出了一系列申辩意见。他认为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声称部分账户并非由他控制使用,还指出行为认定和违法所得计算没有明确标准,强调自己没有主观故意,甚至表示未收到异常交易警示,坚称其行为对市场未造成影响。

然而,经天津证监局复核后认为,徐阳的这些陈述申辩意见均不能成立,因此对其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最终作出决定:对徐阳给予警告,没收其违法所得9897.29万元,并处以2.97亿元的罚款。

那么,徐阳被罚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有观点认为或为“幌骗交易”。

据财联社报道,从监管公告的法律依据中能发现一些线索,徐某很可能是因为“幌骗交易”而领下了这张高额罚单。天津证监局明确表示,徐某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操纵市场违法行为。

《证券法》第五十五条明确显示,禁止任何人以“不易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的方式来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通俗来讲,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进行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这种行为会误导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进而影响股票、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这就是所谓的“幌骗交易”。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一般会采取进行或者申报相反的交易来谋求相关利益。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除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外,在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的申报均可以撤销,但并不是所有的撤销申报行为都会被认定为操纵行为。要被认定为操纵行为,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不以成交为目的;二是行为人进行了反向交易。

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案例中徐某获利近1亿元,监管部门对其处罚也较为严厉,这充分说明涉案金额十分巨大。

实际上,今年以来,证监会已经开出了多张上亿元的大额罚单。据上海证券报报道,3月份,证监会网站披露了两则针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开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揭开了投资者谢勇、杨波操纵“渝三峡A”“安奈儿”等股票的内幕,这两人合计被罚没4.57亿元。

其中,谢勇实际控制并使用多个证券账户,采用连续交易、拉抬、虚假申报、封涨停等手段操纵“渝三峡A”等多只股票,违法所得合计8145万元。证监会对谢勇作出的处罚是没收违法所得8145万元,并处以9570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没1.77亿元。

杨波同样实际控制多个证券账户,以连续交易、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拉抬、虚假申报、封涨停等手段操纵“安奈儿”等多只股票,违法所得合计1.4亿元。证监会决定,没收杨波违法所得1.4亿元,并处以1.4亿元的罚款。

一直以来,操纵市场行为都是监管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对象。据证监会披露,2024年处罚操纵市场案42件,案均罚没款约1.2亿元,在各类案件罚没金额中居于首位。合计罚没金额49.5亿元,同比增长42.2%,其中千万元以上罚单占比41.9%,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操纵犯罪案件32件,移送犯罪嫌疑人104人。

天津证监局对股民徐阳操纵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包括违法事实、处罚决定等,分析了其可能因“幌骗交易”被罚,同时列举了今年以来证监会开出的多张亿元大罚单以及2024年监管部门对操纵市场行为的打击成果,凸显了监管层对操纵市场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和严厉打击力度,警示市场参与者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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