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围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展开,阐述了信用管理的重要性,指出当前信用管理存在泛化滥用的问题,并介绍了意见中细化信用修复制度等内容,强调要防止失信惩戒措施泛化滥用。
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4月2日国新办举行的相关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李春临明确表示,在社会信用管理工作中,一方面要坚决做到依法依规惩戒到位,确保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具有足够的威慑力;另一方面,必须坚持过惩相当的原则,避免出现泛化滥用惩戒措施的情况。国家发改委将严格依据《意见》的要求,全面清理那些假借信用评价、信用管理之名,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设立交易壁垒以及制造地方保护等不良行为,切实防止信用管理措施被不合理地泛化滥用。
社会信用制度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这一理念早已深入人心。人们普遍认识到诚信对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诚信经营、诚信做人成为大多数人的共识。然而,在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过程中,防止信用管理措施泛化滥用同样具有重要性、迫切性和关键性,这也是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过程中必须要直面和解决的问题。
此次中央发布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堪称中国信用建设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它是对过去二十多年来中国信用建设所取得的成果和积累的经验进行的全面总结,同时也为未来“信用中国”的建设描绘了一幅清晰的蓝图。回顾过往,信用措施主要集中在法院执行环节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以及金融系统的征信环节。而如今,信用管理已经发展成为横跨多个职能领域的、基础性的社会管理手段,其影响力和覆盖面不断扩大。
不过,信用管理的范围应该有明确的边界,信用应用绝不能泛化,不能像一个“万能筐”,什么都往里装。例如,之前一些地方推出了地方信用分,并将地方性的“信用”评估与入学、就业、社会救助等重要事项挂钩。这种做法看似是在强化信用管理,但实际上可能会侵害公民应该享受的合法权利。还有个别地方没有清晰界定信用建设与其他奖励政策、违法惩罚之间的边界,导致信用激励、惩戒的标准模糊不清。比如,有的地方提出要将频繁跳槽等行为纳入信用管理,这一举措不仅引发了公众的误解,还在舆论上引发了争议,最终反而对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产生了不利影响。
信用泛化的滥用还体现在李春临副主任所指出的方面,即一些地方和机构假借信用评价、信用管理之名,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门槛,设立交易壁垒。举例来说,有的地方在实施招投标、设置市场准入门槛时,要求企业近年没有接受任何行政处罚。但实际情况是,企业可能违法情节轻微,或者违法事项根本与相关市场准入无关,却因为这样的规定而受到不合理的限制。这种信用滥用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市场环境和公平竞争秩序。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意见》特别对信用修复制度进行了细化,为信用建设提供了明确的退出机制。这一制度的完善,为失信主体提供了纠错、改正的制度化渠道,使得企业不必永远背负着信用污点进行经营。这不仅体现了信用管理的人性化,也有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
作为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我们要充分发挥信用管理的积极作用,但绝不能将信用管理等同于“道德洁癖”,要求所有市场参与者都拥有“完美人设”。这种不切实际的要求既不符合实事求是的原则,也背离了信用管理的初衷。失信行为确实应该受到惩戒,但同时,防止失信惩戒措施泛化滥用同样重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建立起科学、合理、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
本文围绕《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介绍了信用管理的现状与问题。信用管理虽成为重要社会管理手段,但存在泛化滥用现象,如地方信用分滥用、市场准入门槛设置不合理等。意见细化信用修复制度,强调信用管理要防止泛化滥用,遵循过惩相当原则,以构建科学合理的社会信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