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详细讲述了威海官员隋永华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受贿及为谋求晋升行贿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判决,还提及了庭审的旁听情况。
经过法院的深入审理查明,在1999年至2016年8月这长达十七年多的时间里,被告人隋永华在其担任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局长、威海市规划局局长、威海市建设委员会主任以及威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等重要职务期间,滥用手中的职权。他凭借着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揽、规划审批、项目推进等多个关键方面大开方便之门,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此过程中,隋永华直接或者通过他人收受了上述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经过精确核算,这些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达到了713万余元。如此巨额的受贿金额,令人触目惊心,严重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形象和公共利益。 时间来到2007年7月,为了谋求自身的职务晋升,隋永华不惜采用不正当手段,以免除部分房款的方式,送给他人125万余元。这种为了个人私利而进行的行贿行为,进一步凸显了他违法乱纪的本质。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经过严谨的审理和分析后认为,被告人隋永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本应以身作则,遵守法律法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然而,他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同时,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他还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隋永华的行为分别构成了受贿罪和行贿罪。由于他犯有数罪,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并罚。 不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从轻处罚的情节。隋永华在受贿犯罪方面具有自首情节,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受贿行为;在行贿犯罪方面,他如实坦白了相关事实。并且,他积极退缴了全部赃款及孳息,还自愿认罪认罚。综合考虑这些因素,法庭依据法律规定,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在庭审现场,有社会各界群众10余人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他们见证了法律的公正审判,也让公众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有了更直观的认识。
威海官员隋永华受贿行贿案展开,详细介绍了其犯罪事实、法院的判决依据和结果,以及庭审的旁听情况。隋永华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公职人员形象和公共利益,但因其自首、坦白、退赃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这一案例彰显了法律的公正和威严,警示公职人员要坚守法律底线,廉洁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