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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胚胎之争:生育路上的法律裁决与伦理坚守

刘芳为实现生育梦想,在与前夫王鹏冻存于甲医院的胚胎使用问题上与医院产生纠纷,最终法院作出附条件返还胚胎判决的事件,同时探讨了冷冻胚胎相关的法律和伦理问题。

在生育的漫漫征途中,有些人会遭遇意想不到的波折。刘芳便是如此,她本怀揣着孕育新生命的美好愿景,想要取走冷冻在医院的胚胎,却不料遭到医院的阻拦,这让她的求子之路充满了坎坷。

胚胎保管分歧,双方各执一词

刘芳和前夫王鹏曾经是一对夫妻,但婚后多年一直未能拥有属于他们的孩子。从2009年开始,求子心切的刘芳多次前往甲医院求诊。在经历了取卵手术后,成功形成了10枚可用囊胚。然而,命运似乎在跟她开玩笑,3次胚胎移植手术均以失败告终,最终只剩下3枚囊胚被冻存在甲医院。

后来,刘芳和王鹏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刘芳一直没有再婚,而王鹏再婚后又再次离婚,目前两人均恢复了单身状态。

时光荏苒,到了2024年年初,已经年过四十的刘芳去医院做了一次全面的身体检查。检查结果却如同晴天霹雳,显示她的排卵功能明显下降,出现了早衰的症状。这意味着她目前已经无法通过促排卵的方式取得质量合格的卵子。不过,值得庆幸的是,她的子宫功能还算正常,仍然具备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自主生育的能力。

刘芳心中一直怀揣着生育自己孩子的强烈愿望,于是她决定继续尝试通过移植胚胎手术来实现这个梦想。考虑到之前在甲医院多次移植胚胎都没有成功,她希望能将胚胎取回,转至其他医院进行移植。然而,当她向甲医院提出这个请求时,却遭到了医院的拒绝。

甲医院的诉讼代理人表示,院方是遵循国家卫健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医学会生殖分会专家共识的建议来保管胚胎的。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冷冻胚胎能够在公权力的监管下合法合规地使用,避免出现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的使用行为。

2024年1月,遭到拒绝的刘芳将甲医院列为被告,将王鹏列为第三人,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返还冻存的3枚囊胚。

在庭审过程中,作为胚胎另一权利人的王鹏向法院出具了《承诺函》。在这份承诺函中,他明确表示授权刘芳全权处置胚胎。同时,刘芳和王鹏二人都向法院作出承诺,他们不会将这3枚冷冻胚胎用于非法用途,并且表示将来如果通过胚胎移植生育了子女,他们愿意共同承担抚养的责任。

法院裁决:医院返还胚胎,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接收

法院经过详细的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的3枚冷冻胚胎是来源于刘芳和王鹏二人的。从生命伦理的角度来看,这3枚冷冻胚胎与他们二人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刘芳和王鹏对这3枚冷冻胚胎应当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在庭审中,面对已经查明的上述事实,甲医院也作出了表态,只要刘芳能够提供可接收胚胎的正规医院的证明,医院就会将胚胎予以返还。基于此,法院认定医疗服务合同双方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刘芳有权要求甲医院将保管的3枚冷冻胚胎返还。

然而,法院也指出,冷冻胚胎权利人在享有辅助生殖医疗服务的同时,也承担着合法行使胚胎权利、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定义务。对于冷冻胚胎返还给个人直接占有,应当进行严格的限制。

在本案中,由于刘芳处于离异状态,她是否符合实施冷冻胚胎移植的条件,需要由后续接收其冷冻胚胎的相关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审查。所以,法院认为冷冻胚胎不宜直接交由刘芳个人占有,而是应该由她提供符合接收和保存胚胎条件的正规医疗机构,由该医疗机构代为接收。

最终,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附条件返还的判决。判决要求,在刘芳提供协助接收与保存冷冻胚胎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后的七日内,医院应向其指定的医疗机构返还3枚冷冻胚胎。同时,法院驳回了刘芳要求将冷冻胚胎交由其个人直接占有的诉讼请求。

法官观点:冷冻胚胎应受法律特别保护

法官强调,冷冻胚胎并非民法上的一般物,而是具有生命属性的伦理物,应当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特殊保护。冷冻胚胎的保管和使用是胚胎权利人生育权行使的具体体现,其目的应当服务于最终的生育。作为案涉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刘芳有权选择冷冻胚胎保存的医疗机构并接受相应的治疗。

本案宣判后,思明法院还特别向刘芳发出了法律提示,提醒她必须遵守自己的承诺。在行使案涉冷冻胚胎的处置权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利用胚胎从事买卖、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围绕刘芳与甲医院就冷冻胚胎返还问题的纠纷展开,法院最终判决医院附条件返还胚胎给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这一案例不仅体现了对公民生育权的尊重和保护,也强调了冷冻胚胎相关操作需遵循法律和伦理规范,以确保其合法、合理、有序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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