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芳与前夫王鹏曾在甲医院冻存胚胎,刘芳因多次移植未成功想转院继续移植遭医院拒绝,后刘芳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判决附条件返还胚胎的事件,同时提及冷冻胚胎在法律和伦理层面的相关问题。
本想取走冷冻的胚胎,为自己的生育之路开启新的可能,可没想到医院却卡住不给,这孕育生命的道路,竟如此波折。对于胚胎究竟该由谁保管,双方各执一词。
刘芳与前夫王鹏结婚之后,一直没能拥有属于他们的孩子。从2009年开始,刘芳多次前往甲医院求诊。在经历取卵手术后,成功形成了10枚可用囊胚。然而,进行了3次移植手术,均以失败告终,最后剩余3枚囊胚被冻存在甲医院。
后来,刘芳与王鹏离婚,此后刘芳没有再婚。王鹏再婚后又离婚,目前两人都处于单身状态。
到了2024年年初,年过四十的刘芳去医院做了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她的排卵功能下降,出现了早衰症状,目前已经无法通过促排卵的方式取得质量合格的卵子。不过,她的子宫功能正常,具备通过辅助生殖技术自主生育的能力。
刘芳内心十分渴望能够生育自己的孩子,她想继续通过移植胚胎手术来怀孕生子。但是,因为之前在甲医院多次进行胚胎移植都没有成功,所以刘芳打算把胚胎取回来,找其他医院进行移植。然而,这个想法却遭到了甲医院的拒绝。
甲医院的诉讼代理人表示,院方是遵循国家卫健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华医学会生殖分会专家共识建议来保管胚胎的。这样做能够让冷冻胚胎在公权力的监管下合法合规地使用,避免出现违反法律和伦理道德的使用行为。
在2024年1月,遭到拒绝的刘芳将甲医院列为被告,王鹏列为第三人,起诉至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要求医院返还冻存的3枚囊胚。
在庭审过程中,作为胚胎另一权利人的王鹏向法院出具了《承诺函》,承诺授权刘芳全权处置胚胎。而且,两人都向法院承诺,不会将这3枚冷冻胚胎用于非法用途,还表示将来愿意共同抚养经胚胎移植可能生育的子女。
法院:医院返还胚胎,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代为接收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的3枚冷冻胚胎来源于刘芳和王鹏二人,在生命伦理方面与他们有着紧密的联系。所以,刘芳和王鹏对这3枚冷冻胚胎应当享有监管权和处置权。在庭审中,面对已经查明的这些事实,甲医院也表明态度,只要刘芳提供可以接收胚胎的正规医院的证明,就会将胚胎予以返还。基于此,法院认定医疗服务合同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刘芳有权要求甲医院返还保管的3枚冷冻胚胎。
不过,冷冻胚胎权利人在享有辅助生殖医疗服务的同时,也承担着合法行使胚胎权利、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法定义务。对于将冷冻胚胎返还给个人直接占有,应当进行严格限制。
在本案中,由于刘芳处于离异状态,她是否符合实施冷冻胚胎移植的条件,需要由后续接收其冷冻胚胎的相关医疗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因此,法院认为冷冻胚胎不适合交由刘芳个人直接占有,而是应该由她提供符合接收和保存胚胎条件的正规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代为接收。
最终,思明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附条件返还的判决。在刘芳提供协助接收与保存冷冻胚胎的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后的七日内,医院应向其指定的医疗机构返还3枚冷冻胚胎,同时驳回刘芳要求将冷冻胚胎交由其个人直接占有的诉讼请求。
法官:冷冻胚胎应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特殊保护
冷冻胚胎并不是民法上的一般物品,而是具有生命属性的伦理物,应该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特殊保护。而冷冻胚胎的保管、使用是胚胎权利人生育权行使的具体体现,应当服务于最终的生育目的。作为案涉冷冻胚胎的权利人,刘芳有权选择冷冻胚胎保存的医疗机构并接受治疗。
本案宣判之后,思明法院还特别向刘芳发出了法律提示,提醒她必须遵守承诺。在行使案涉冷冻胚胎的处置权时,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利用胚胎从事买卖、代孕等违背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的活动,也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围绕刘芳索要冷冻胚胎的事件展开,介绍了事件的起因、经过和法院的判决结果。法院认定刘芳和王鹏对冷冻胚胎享有监管和处置权,但考虑到诸多因素,判决附条件返还给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同时强调冷冻胚胎具有特殊属性应受法律保护,提醒权利人合法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