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27日宣布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以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介绍了政策适用的地区、执行时间以及离岸转手买卖的定义。
在3月27日,来自北京的一则重要消息引发了广泛关注。中国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对外宣布,将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这一举措旨在大力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为相关地区的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为了推动离岸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两部门专门发布了《关于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根据该通知,对于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而言,如果它们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并书立买卖合同,将可以享受免征印花税的优惠待遇。
该通知明确规定,政策自2025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截止时间为2027年12月31日。这里所提到的离岸转手买卖,有着明确的定义,它是指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然后再将该货物转售给另一非居民企业,并且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该货物始终没有实际进出中国关境。
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继续实施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这一重要举措,说明了政策适用的自贸试验区及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执行时间,还解释了离岸转手买卖的定义。该政策有助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发展离岸贸易,促进相关地区经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