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老何因喝多酒在公司班车上尿湿裤子,被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老何申请仲裁未获支持后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认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的事件。
在生活中,有时候一些意外状况可能会引发意想不到的纠纷。近日,就有这样一起令人唏嘘的事件,一名男子在喝多了酒之后,乘坐公司班车回家的途中,竟在车上尿湿了裤子,而公司也以此为由将其开除,双方为此闹上了法庭。这一开除行为是否合法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事情的来龙去脉。
老何因为喝多了酒,在班车上尿湿裤子而遭到公司开除,上图为开除示意图。
事件回顾
老何于2014年4月1日入职北京某公交驾校公司。到了2019年5月16日晚间,老何跟同事出去喝酒放松。之后,他乘坐公司20路班车回家。由于酒喝多了,在班车行驶途中,他在车座上不知不觉地将裤子尿湿了,自己当时处于熟睡状态,对此毫无察觉。
意识到自己的失态行为后,2019年5月18日,老何手写了一份《保证书》,诚恳地承诺自己以后不会再犯类似的错误。
老何称自己当时处于熟睡状态,上图为尿急示意图(图文无关)。
然而,2019年6月17日,公司认为老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绩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中F类第35款“员工在公共场合影响公司形象的,属于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行为”,于是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老何对公司的这一决定不服,在2019年7月8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6266.92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8936.12元。但仲裁委并未支持他的诉求。老何依然没有放弃,他不服仲裁委的裁决,选择诉至法院,希望能讨回一个公道。
法院审理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老何尿裤子并无主观恶意,公司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6万余元。
一审情况: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关于代通知金问题上,老何要求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而在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上,老何认可公司提交的公司员工教育培训会议记录的真实性,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据此认定老何知晓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公司主张老何于2019年5月16日晚间乘坐公司20路班车,途中在班车车座上将裤子尿湿的行为属于“员工在公共场合影响公司形象”,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及《公司绩效管理考核实施细则》中F类第35款之规定,故解除劳动关系。老何认可公司提交的保证书的真实性,法院对该证据也予以采信。该保证书能够证明老何确有上述行为,但其将裤子尿湿时处于熟睡状态,并无主观恶意。同时公司未举证证明老何上述行为对其公司形象造成了损害及损害程度、范围,综合老何的行为动机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及知情人员的范围,法院亦无法得出公司因此形象受损的结论,因此公司以此与老何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2020年5月,一审判决:公司支付老何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8936.12元。
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
法院认定老何尿裤子行为与当众撒尿的行为性质不能等同,故维持原判,上图为法槌(资料图)。
二审情况: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老何虽然在事发后向公司提交了保证书,表明了对自己错误的认识,该保证书只能够证明老何确有不当行为,但其将裤子尿湿时处于熟睡状态,并无主观恶意,与当众撒尿的行为性质不能等同,公司主张老何上述行为对其公司形象造成了损害,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不足,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社长有话说
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但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时应合理且合法。面对劳动者并无主观恶意的失态行为,用人单位应当多一份善意和宽容,这样才能营造一个和谐的劳动关系。
本文围绕老何因喝多酒在公司班车上尿湿裤子被公司开除的事件展开,详细介绍了事件的经过、仲裁结果以及法院一审、二审的审理情况。最终法院认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这一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权时要合理合法,对劳动者的非主观恶意行为多一些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