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交通事故受伤后,与货车车主“私了”签订赔偿协议,后发现赔偿远不足损失,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协议。法院审理认为协议有失公平,支持撤销协议并作出相应赔偿判决,同时法官给出相关建议。
在生活中,意外总是突如其来。有时候,当身上的伤痛还未完全痊愈,赔偿的事情却似乎已经匆匆解决。然而,仔细一算这笔账,事情好像并没有那么简单。
2023年3月,一个看似平常的日子,却给李某带来了巨大的灾难。李某搭乘男友曹某的货车,当车辆经过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鹤龙湖路段时,一场意外的碰撞发生了。他们的货车与王某临时停靠在路边的货车相撞,这一撞不仅造成了两车不同程度的受损,更让李某遭受了严重的伤害,经鉴定为五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交通警察大队迅速展开调查,并作出了责任认定。在此次事故中,曹某和王某负同等责任,而无辜的李某则无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停靠路边的货车车主王某在事故发生前做了一定的保障措施,他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同时还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统筹合同。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赔付了19.8万元。然而,伤者李某的家属似乎有些着急解决赔偿问题。在2023年5月,他们与货车车主王某签订了“私了”协议书。协议约定,王某一次性支付1.2万元后便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而李某则需要向汽车公司索要其余各项损失赔偿。并且,李某还承诺放弃向男友曹某主张赔偿的权利。
到了2023年10月,李某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残酷的现实摆在了面前。经过仔细核算,她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竟然高达116万余元,这远远超过了她已经获得的赔偿款。更让人无奈的是,协议中原本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汽车公司,却未履行任何赔付义务。
面对这样的困境,李某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她诉至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协议书,并要求货车车主王某与某汽车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8.4万余元。
法院:“私了”协议对原告有失公平
法院在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详细的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在签订和解协议时,身体还处于治疗阶段,尚未结束治疗,更没有进行伤残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她对自己的伤情根本没有清晰的认知。
被告王某与汽车公司订立的统筹合同并非机动车商业险合同,该公司也并非保险公司。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次理赔、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被告王某作为侵权人,其赔偿责任不会因其与汽车公司订立的统筹合同而免除。然而,这份“私了”协议却免除了王某的大部分赔偿责任,这对原告李某来说显然是有失公平的。
此外,协议签订后,被告王某遇到了难题,他无法与某汽车公司取得联系,而该公司也未履行赔付义务。虽然案涉协议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但原告家属在签订协议书时对统筹合同并没有正确认识,误以为其与普通商业保险合同没有区别,可以从某汽车公司处获得足额赔偿,这属于重大误解。
综上所述,该份协议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协议内容显然有失公平。因此,法院对原告关于撤销和解协议的主张予以支持。
经法院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6万余元,交强险承保公司已经赔付了19.8万元,其余部分由男友曹某和被告王某各承担50%。所以,王某需要承担48万余元的赔偿责任,不过要抵扣他已经赔偿的1.2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付47万余元,被告某汽车公司对统筹合同互助范围内的46万余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建议在伤情稳定后签订和解协议
一般情况下,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但如果其中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当事人则有权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法官建议,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时,最好选择在伤情稳定后签订和解协议。同时,要与赔付当事方充分沟通,理清适格的赔偿主体,确定赔付金额、方式和期限,确保款项能实际支付到位。
对于车主们来说,在面对种类众多的车险时,一定要谨慎选择。要选择具有从事保险业务资质的正规保险公司投保,认真研读具体合同条款,注意合同中的保障范围、免责条款、理赔流程等重要条款。
李某在交通事故受伤后与货车车主“私了”,后发现赔偿远低于损失,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私了”协议有失公平且存在重大误解,支持撤销协议。最终判决王某和汽车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官提醒事故双方签订协议要谨慎,车主投保要选正规公司并研读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