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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起,商业银行代销业务将遵循新办法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展开,介绍了办法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在合作机构管理、产品准入管理、推介销售行为规范、代销产品存续期义务和施行时间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据财联社3月22日消息,金融监管总局近期发布了《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随后,有关司局负责人针对《办法》的相关问题,对记者的提问进行了详细解答。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近年来,商业银行的代销业务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代销产品的数量不断增多,类型也日益丰富,客户的覆盖范围越来越广泛。在相关监管制度逐步压实金融产品发行人、管理人责任的大背景下,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作为代销机构的义务显得尤为必要。基于此,总局制定了《办法》,其目的在于推动商业银行代销业务朝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

《办法》总共包含八章54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该章明确了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以及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二章是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此章要求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时,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业务系统、内部管理以及消费者保护等机制。第三章聚焦合作机构管理,强化了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责任,明确了合作机构准入审查的要求和退出机制,同时清晰界定了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的法律责任。第四章是代销产品准入管理,着重强化了商业银行对代销产品的准入管理责任,并明确了尽职调查的要求。第五章为销售管理,对商业银行的宣传推介和代理销售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第六章是代销产品存续期管理,明确了在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尽的各项义务。第七章为监督管理,规定了对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的报告要求和监管措施。第八章是附则,对《办法》的施行时间等相关事项作出了规定。

二、合作机构管理和产品准入管理方面的要求

在合作机构管理方面,《办法》从合作机构的准入要求、退出机制、代销协议的签订程序和内容、关联交易管理、责任归属等多个方面,强化了商业银行对合作机构的管理责任。对于已经准入的合作机构,商业银行需要定期进行审查评估;对于实施退出的机构,商业银行要做好存量产品的客户服务工作。

在代销产品准入方面,《办法》分类别规定了尽职调查要求。从强化风险控制的角度出发,对于部分产品在准入流程上,要求商业银行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并获得本行高级管理层的批准。

三、对商业银行推介销售代销产品行为的规范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代理销售全流程监测和管理机制,对宣传资料、信息查询、产品展示、适当性管理、销售人员管理、可回溯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例如,商业银行应当针对同类产品制定一致的代销产品展示规则;要稳慎评估客户购买产品的适当性,针对老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客群的销售管理提出针对性要求;同时,要加强销售人员的资质和行为管理。

四、代销产品存续期内商业银行的义务

《办法》规定,在代销产品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关注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风险评级变动情况、信息披露等重要信息,督促合作机构履行主动管理责任。同时,要督促合作机构按照规定披露代销产品相关信息。此外,商业银行还需持续加强客户服务,当客户要求了解代销产品相关信息时,商业银行应当向客户告知合作机构提供的产品相关信息,或者协助客户向合作机构查询相关信息。

五、《办法》施行时间的考虑

为了保障政策能够平稳实施,《办法》定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商业银行将根据《办法》的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对于在《办法》施行时,不符合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存续产品,可以按照原有协议约定,通过自然到期等方式逐步完成存量化解。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明确了商业银行作为代销机构的义务,对合作机构管理、产品准入、销售行为、存续期义务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并确定于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推动商业银行代销业务规范有序发展,保障政策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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