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阐述了该办法的施行时间、主要内容、地方特色以及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民主管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服务、服务阵地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3月20日,山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传来重要消息,《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经修订后正式通过。这部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具有重要意义,它共涵盖六章四十四条内容,其中包含总则、工会组织、工会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的经费和财产、法律责任等方面,并且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办法》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它突出强调坚持党的领导,进一步完善了工会的基本职责。不仅如此,还对基本职责的实现方式进行了细化,明确提出工会要建立起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通过这种体系,工会能够更加密切地联系职工,全心全意地为职工提供优质服务。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实施办法》有一项重要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建立健全相应的协调机制。这意味着政府将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方面发挥更大的引导和推动作用。而且,《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高度注重产业工人素质的提升。鼓励职工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技能竞赛等活动,以此引导产业工人不断提高自身的技术技能素质。
在加强工会民主管理工作方面,《实施办法》也有明确规定。工会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同时,明确指出工会要积极推进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于涉及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单位应当认真听取本单位工会的意见。
随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的不断壮大,《实施办法》在保障他们的权益方面也有新举措。它明确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地方的产业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可以与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或者行业协会等开展协商,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争取更多的权益保障。
为了更好地维护职工权益,《实施办法》加强了工会法律服务工作。明确规定工会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一函两书”的形式予以督促整改。如果县级以上总工会发现侵害新就业形态、特定群体等劳动者权益且属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范围的问题线索,会依法移交检察机关。此外,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并且支持乡镇、街道基层工会联合会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在加强工会服务阵地和工会信息化建设方面,《实施办法》也作出了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工人文化宫等职工服务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同时规定工会要通过建设服务站点、购买社会服务、开展志愿活动等多种方式为职工提供普惠性服务。
本文介绍了山东省新修订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它具有地方特色,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民主管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法律服务、服务阵地和信息化建设等多方面作出规定,旨在全方位保障职工权益,推动工会工作更好开展。本文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