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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新规,港股IPO高杠杆申购成历史?

香港证监会发布的最新指引,对港股IPO打新融资杠杆进行限制,同时分析了此前过度杠杆融资存在的隐患。

曾经港股市场上,IPO申购融资杠杆高达100倍,冻资额动辄就能达到万亿规模的热闹景象,或许以后很难再出现了。

就在昨晚,香港证监会正式发布了最新指引。该指引明确要求,持牌机构在面对未获得客户预先缴足资金的IPO认购情况时,必须向客户收取最低等于认购金额10%的预付认购资金。这也就意味着,IPO打新融资的最高杠杆限额被设定为了10倍。

回顾此前的市场情况,像蜜雪冰城这类市场预期较高的新股,部分券商为其提供的IPO申购融资杠杆最高能达到200倍,而且还不收取利息。提供100倍杠杆的券商更是十分常见。最终蜜雪冰城的认购额高达1.77万亿港元,这样的情况在未来很可能成为历史。

最低预付认购资金10%

今年以来,蜜雪冰城等新股的IPO认购场面异常火爆。券商为了吸引客户,不仅提供“0息”打新融资,而且杠杆倍数高达百倍。针对这种情况,香港证监会对数家持牌机构的合规情况进行了详细检视。

昨晚发布的最新指引再次强调,在首次公开招股的认购融资方面,持牌机构需向客户收取最低等于认购金额10%的预付认购资金,IPO打新融资最高杠杆限额锁定为10倍,这无疑宣告了动辄100倍的港股IPO打新融资时代即将结束。

指引还提出,持牌机构在向客户提供首次公开招股融资借贷时,要全面评估自身的财务能力、流动资金状况以及客户的信用可靠度。

特别是在为客户提供首次公开招股服务前,持牌机构需要对客户的财务及流动资金状况进行评估,以此估算对速动资金的影响和资金需求,进而确定服务策略。这其中包括设定首次公开招股的融资贷款总金额上限,以及决定是动用内部资金还是通过向外借贷来为客户的认购提供融资贷款。在向客户授出首次公开招股融资贷款前,持牌机构还需评估客户的财政能力,必要时收取高于最低金额的预付认购资金。

此外,指引要求持牌机构应独立存放认购资金。要将并未存放在指定银行以进行预设资金确认的预付认购资金存放在独立银行账户内;对于不成功的首次公开招股申请的相关认购资金,持牌机构应在一个营业日内将其存放在独立银行账户内,或者直接退回给客户。

过度杠杆融资的隐患

此次,香港证监会在对数家持牌机构进行检视后发现,部分机构在未确保客户具备足够财政资源支付相关认购款项的情况下,就接纳了客户的认购指示。这样一来,客户获配的股份数目可能会超出其财务能力所能承担的范围,而券商也将面临更高的客户违约风险。

过度的杠杆融资,尤其是在未充分评估客户财务承担能力的情况下,极有可能引发违约风险。香港证监会透露,经过检视发现,超高倍数的IPO认购融资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信贷监管措施不到位。持牌机构在提供首次公开招股融资时,主要关注的是首次公开招股股票的认购额或预期认购率,而忽略了客户的财务状况。大多数持牌机构通过将客户的账户结余乘以某个倍数,并参考首次公开招股的公开发售规模,为客户设定信贷限额,但这个限额通常远远高于客户的实际财务能力。大部分持牌机构主要依据预设杠杆比率来向客户提供首次公开招股融资,该比率主要是在考虑首次公开招股的超额认购额等因素后确定的,然而某些持牌机构却无法提供任何书面依据。

二是资金安排过度依赖自有资金或信贷额度。少数选定持牌法团对未缴足资金的首次公开招股认购指示收取极低的预付认购资金,并且过度依赖公司的资金或信贷额度来满足预设资金要求。这种做法给公司的财务稳健和流动性带来了巨大压力,尤其是在就预设资金作出确认与指定银行获配股份进行资金结算后释放剩余的预设资金之间的两天期间。

三是认购资金的处理和存放不妥当。香港证监会注意到,选定持牌法团一般没有妥善、及时地将从客户收到的认购资金独立存放。持牌机构在日常的客户款项转拨过程中,没有考虑到并未存放在指定银行作资金确认用途的认购资金,导致未能将所有客户款项存放在独立银行账户内。某些持牌法团没有在收款后一个营业日内,将从指定银行或贷款中介人于抽签流程后释放而未有退还客户的款项存放在独立银行账户内。

香港证监会发布的最新指引对港股IPO打新融资杠杆进行了严格限制,将最高杠杆限额设定为10倍,这有助于解决此前过度杠杆融资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信贷监管不到位、资金安排不合理、认购资金处理不当等,降低市场风险,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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