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健身房内组织卖淫案件,详细介绍了案件情况、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及法院的判决结果,最后法官还对黄“毒”交易情况进行了提醒。
4月5日,南都记者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公布了一起令人震惊的在健身房内组织卖淫的案件。
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的案情进行了披露。
据案情简介显示,在2020年至2021年期间,被告人张某做出了令人不齿的行径。他在某健身房原办公区域内私自设置了卖淫场所,通过各种手段招募了多名女子从事卖淫活动,还积极招揽嫖客,以此来谋取非法利益。张某为了让这个违法勾当顺利进行,还进行了分工安排。他安排被告人刘某负责管理卖淫场所,包括收取嫖资、带领卖淫人员供客人挑选等事宜,刘某每天能获得报酬300元;同时,张某安排被告人李某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用于收取嫖资,李某在将嫖资提现后交给张某,同样每天获得报酬300元。
在这期间,被告人张某通过组织卖淫活动,共收取嫖资达到了23万元之多。另外,被告人周某也参与其中,他为张某提供了卖淫场所,容留多人进行卖淫活动,并且还从中收取费用。
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组织多名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某、李某明知张某组织卖淫,却为其提供协助和帮助,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周某明知被告人张某组织卖淫,仍然提供经营场所容留多人卖淫,构成容留卖淫罪。
法院同时指出,综合考虑以上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惩处。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刘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李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被告人周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法官特别提醒广大居民,组织卖淫的犯罪分子常常会选择在宾馆、洗浴中心、会所等场所设置或变相设置卖淫场所。他们利用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借助现代化的交通与通讯设施,管理或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近年来,随着新型传播媒介的快速发展及广泛应用,黄“毒”交易变得更加隐蔽,危害也更大。广大居民要增强法治意识,清醒认识到黄“毒”的严重危害,坚决抵制卖淫嫖娼行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健身房组织卖淫案,介绍了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法院的判决结果,强调了黄“毒”交易的隐蔽性和危害性,提醒居民增强法治意识抵制相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