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生活本源
传递多元价值

金融监管总局新规:为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立规矩”,金融监管总局发文: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迎来全方位规范

本文围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4月3日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展开,详细介绍了该通知对保险机构重大股权投资在资质条件、投向、禁止行为、投后管理、股权控制层级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对存量业务的整改安排。

近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一则重要通知,旨在规范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行为,进一步引导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中合理有序流动。

在4月3日这一天,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该《通知》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清晰明确自身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努力提升投资管理能力。在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时,要严格依据国家政策以及监管要求,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同时,要加强对股权投资的统筹管理,避免出现无序扩张的情况。

那么,什么是重大股权投资呢?按照规定,重大股权投资指的是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并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通知》对于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资质条件也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开展此类投资,必须符合《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且,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必须全部使用自有资金。

在投资方向上,《通知》也给出了清晰的指引。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时,可以投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科技、大数据产业、现代农业等企业,还有符合监管规定的共享服务类企业,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其他企业。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则可以投资设立理财、公募基金、私募基金、不动产、基础设施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与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子公司。

值得重点关注的是,金融监管总局针对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提出了“八不得”的严格要求,具体如下:

(一)保险机构不得在未按照公司发展战略的情况下,或者受控股股东操控开展重大股权投资;

(二)不能将被投资企业作为投资控股平台,违规投资与该企业主营业务无关的行业企业;

(三)禁止实质上控制或共同控制被投资企业,但通过间接投资、分散投资等形式规避监管的行为;

(四)除金融监管总局另有规定外,不得向被投资企业提供借款或为该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五)严禁通过被投资企业违规为保险机构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或者进行利益输送;

(六)被投资企业不得反向持有保险机构股权,企业之间也不得存在交叉持股的情况;

(七)不得通过合同约定、协议安排等方式,与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人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开展重大股权投资,或者将股东权利委托保险机构以外的投资人行使;

(八)不得出现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在投后管理方面,《通知》也有详细的规定。保险机构应依法依规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规划、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财务审计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要严格管理被投资企业的融资规模和杠杆率,定期监测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和声誉风险。

与此同时,保险机构还应当加强关联交易管理,严格控制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数量和规模。在资金管理、业务运营、信息管理和人员管理等方面建立风险隔离和防火墙机制,防止相关风险向保险机构传递。

《通知》还对保险机构与其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进行了明确。原则上,保险机构与其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不得超过三级,与其非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四级,不过金融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股权控制层级的计算,是以保险机构本级为第一级。

此外,《通知》还指出,如果保险机构通过不开展业务、不实际运营的特殊目的实体,按照有关规定投资设立的投资类平台公司,以及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等方式投资企业股权,按照穿透原则对底层被投资企业构成重大股权投资的,或者与直接股权投资合并计算后构成重大股权投资的,都应当遵守本通知的相关规定。

对于保险机构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具有实际经营活动的经营实体,因为经营需要投资设立子公司或合营企业的情况,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统筹管理,督促该经营实体围绕主营业务开展投资,按照监管规定规范股权控制层级,防止经营实体无序扩张,并且保险机构不得通过经营实体以间接投资的形式规避监管。

对于不符合《通知》中相关要求的存量业务,金融监管总局原则上设置了五年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内,保险机构应制定详细的业务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进度安排,报送金融监管总局或其派出机构后实施,并完成整改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从多方面对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行为进行了规范,包括资质条件、投向、禁止行为、投后管理、股权控制层级等。同时,为存量业务设置了五年过渡期,以确保政策平稳过渡。这一系列规定有助于引导保险资金合理投资,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赞(0)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果源资讯 » 金融监管总局新规:为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立规矩”,金融监管总局发文: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迎来全方位规范

评论 抢沙发